《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列級酒莊評定管理辦法》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列級酒莊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列級酒莊評定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17日
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列級酒莊
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葡萄酒質量和酒莊信譽,促進酒莊高標準、高質量發展,規范列級酒莊評定行為,參照國際慣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列級酒莊是指經過葡萄酒專業評審組織評定,符合相關標準,在分級體系中達到相關等級的酒莊。
列級酒莊實行五級制,分別為一級酒莊、二級酒莊、三級酒莊、四級酒莊、五級酒莊。一級為最高級別。
第三條列級酒莊每2年評定一次,實行逐級評定晉升,晉升到一級酒莊后,每10年參加一次評定。
第四條列級酒莊評定工作遵循自愿申報、公平公正、分級評定的原則。
第五條在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內注冊的酒莊,均可參加列級酒莊評定。
第六條自治區葡萄產業發展主管部門指導列級酒莊評定工作,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與葡萄酒國際聯合會負責組織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列級酒莊評分標準、評定細則的制訂工作,并組建列級酒莊評定委員會,具體實施列級酒莊的評定工作。
評定委員會成員由葡萄酒釀造專家、品鑒和評論專家、行業協會代表、消費者代表等相關人員組成。
評定委員會人員在國內外葡萄酒行業隨機選取,經本人同意后,由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與葡萄酒國際聯合會聘任,并于評定工作開始前1個月公示評定委員會人員名單。
第八條參加列級酒莊評定的酒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位于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內,葡萄種植與酒莊一體化經營,葡萄酒發酵、陳釀、灌裝、瓶儲等過程均在酒莊內完成。
(二)主體建筑具有特色和鮮明的地域特點,并有旅游休閑功能。
(三)酒莊環境、廠房及設施、設備和器具、衛生管理、人員管理符合國家葡萄酒質量及管理標準。
(四)酒莊酒原料全部來源于自有種植基地,自有基地葡萄樹齡在5年以上(含5年)。種植基地的基本信息按照相關規定在自治區葡萄產業發展主管部門登記存檔,并能接受隨機查驗。
(五)葡萄園種植符合規范要求,園貌整齊美觀。苗木符合相關標準,無檢疫性病蟲害及危害性病毒,缺株斷帶不超過10%。
(六)葡萄園種植單元按品種種植,單元內單品種純度在90%以上。
(七)葡萄產量應控制在每畝500公斤至800公斤,葡萄產量及質量穩定,并具有可追溯性。
(八)肥料及農藥的使用安全、規范,符合相關標準。
(九)酒莊酒品質穩定,典型性明顯,有穩定的葡萄酒銷售渠道及市場,在國內外有一定的品牌影響力,具有相關產品認證,抽檢時質量合格。
(十)有穩定的種植、釀造和旅游接待、銷售專業人才隊伍。
第九條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與葡萄酒國際聯合會組織評定委員會開展評定工作時,應當制定評定方案,并在評定工作開始前1個月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自愿參加評定的酒莊應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填寫參評申請表,報送至酒莊所在地葡萄與葡萄酒產業協會,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由初審機構統一將材料上報到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與葡萄酒國際聯合會,由其依照相關程序和標準組織評定委員會進行評定。
第十一條評定委員會采取現場踏勘、資料審核、酒樣品鑒、檢驗等方式進行評定,并委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公證機構人員統一對酒莊酒進行抽樣檢驗。
第十二條酒莊及酒樣酒經現場踏勘、檢驗合格后,評定委員會結合酒莊發展實際,依照《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列級酒莊評分標準》的評定細則進行評分,并提出評定意見。
評審結果經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與葡萄酒國際聯合會最終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列級酒莊評定實行198分制,按照下列分值定級:
(一)總分188分至198分為一級酒莊;
(二)總分168分至187分為二級酒莊;
(三)總分158分至167分為三級酒莊;
(四)總分138分至157分為四級酒莊;
(五)總分118分至137分為五級酒莊。
第十四條經審定公布的列級酒莊的證書、標牌由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與葡萄酒國際聯合會統一制作頒發。
第十五條列級酒莊可以在其產品的包裝、說明書、酒標及其宣傳資料上正確標明等級。
第十六條參加列級酒莊評定工作的人員,在評定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與葡萄酒國際聯合會取消其評定資格。
第十七條列級酒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與葡萄酒國際聯合會撤銷其列級酒莊稱號,收回證書、標牌;有下列第(四)項或第(五)項情形的,10年內不得參與列級酒莊評定,處理結果要在媒體上公布。
(一)產品品質下降,無法達到列級酒莊質量標準的。
(二)沒有嚴格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各項條件進行生產的。
(三)參評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出現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五)幫助他人或參與制造假冒偽劣葡萄酒產品的。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列級酒莊評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3〕1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