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酒莊酒證明商標(第5504363號)管理規則》
《葡萄酒酒莊酒證明商標(第5504363號)管理規則》要求酒莊酒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75千升。根據《葡萄酒酒莊酒證明商標(第5504363號)管理規則》,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QS),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酒莊酒生產經營活動的酒莊均可向中國酒業協會申請在產品上使用酒莊酒標識。
使用酒莊酒標識的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⑴葡萄種植、釀酒到灌裝的全過程都是在酒莊完成;⑵釀造過程應符合《酒莊酒生產規范》;⑶產品質量應符合GB15037《葡萄酒》國家標準;⑷經感官鑒評專家組品評鑒定,感官質量需符合GB15037《葡萄酒》國家標準附錄A“葡萄酒感官分級評價描述”的優良品以上級別。
提出申請的酒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⑴有歸屬于酒莊并且能夠百分之百完全控制的葡萄園;⑵葡萄種植、釀酒到灌裝的全過程都是在酒莊完成;⑶葡萄定植后第三年方可出產,并實行限產,畝產在1000公斤以下;⑷酒莊酒的產量應與酒莊種植葡萄面積及單產相對應,酒莊酒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75千升;⑸有常年在20℃以下的地下室或有溫濕度相對穩定的儲酒車間;⑹擁有橡木桶的數量要與所生產的產品類型及數量相對應;⑺從事釀酒技術人員均需取得釀造技術相關專業畢業證書或《釀酒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⑻葡萄園與發酵車間之間的距離合理,且能保證采收后當天入罐;⑼酒莊酒的標簽標注內容應與瓶內容物相符。
上述《管理規則》中還規定,中國酒業協會是葡萄酒酒莊酒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享有標識的專有權。中國酒業協會實施酒莊酒標識工作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中國酒業協會全面負責酒莊酒標識產品評審、管理規則實施工作。評審、實施工作必須體現第三方的公正性。為了保證酒莊酒標識相關工作的正常運行,中國酒業協會建立由酒莊酒證明商標管理辦公室、酒莊酒證明商標管理委員會和社會監督分工協作、相互監督的管理體系。委托國家級葡萄酒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作為酒莊酒標識產品質量的檢驗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