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酒無中文標簽銷售違法
近日,記者獲悉,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規范酒類食品安全監管的意見,明確酒類納入食品管理,酒類的食品安全監管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將突出對散裝酒的重點監管,不得私自加工兌制散裝酒,不得出售自制的各種保健酒和浸泡的藥酒。加強進口酒類監管,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酒類應當依法查處。
意見明確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都屬于酒類監管對象,依法應當按照藥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食品經營者銷售酒類產品應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各級監管部門依法對銷售酒類產品嚴格審核,對經營環境和經營條件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一律不予許可。對不能持續保持經營條件的,要依法及時進行查處、清理和規范。
酒類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嚴格落實酒類進貨查驗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采購和使用無包裝、無標簽標志、無檢驗合格證明、包裝容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酒類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從事散裝酒類批發經營的應當履行酒類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的相關要求。散裝酒經營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關于散裝食品經營要求進行規范銷售,標志標簽必須符合散裝食品銷售的相關規定。
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酒類應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隨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簽發的檢驗檢疫證單。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酒類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酒類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酒類依法查處。
我省各級監管部門將加大酒類的抽檢力度,以甲醇、氰化物等酒類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主要項目為重點,嚴厲打擊經營劣質酒類行為。各級監管部門在查處貨源不清、渠道不明的酒類時,若有確鑿證據證明該酒類產品不是標簽上標注的生產企業生產的,應對該酒類產品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表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按規定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涉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等其他違法行為的,要按規定移交相關監管部門處理,確保酒類銷售環節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