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酒類銷售規范(暫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酒類銷售行為,保障市場銷售酒類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第三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等銷售活動的酒類銷售者,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二章經營許可或備案
第四條酒類銷售者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依法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食品小攤點備案卡。食品經營許可和食品小攤點備案實行一地一證原則。
《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食品小攤點備案卡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
第五條酒類銷售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關內容應當與實際相符。
第六條酒類銷售者申請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信c銷售的酒類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ǘ┚哂信c銷售的酒類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有相應的采光、照明、通風等設備或設施。
?。ㄈ┯袑B毣蛘呒媛毜木祁惏踩珜I技術人員、酒類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酒類安全的規章制度。
?。ㄋ模┵A存、運輸、裝卸酒類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證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酒類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第三章制度建設
第七條酒類銷售者應當加強經營過程控制,依法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自律制度。
(一)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嚴格審驗供貨者的許可證,認真查驗酒類合格證明。
?。ǘ┙⒕祁愘|量承諾制度,樹立誠信意識,履行食品安全承諾,承擔社會責任。
?。ㄈ┙⒕祁愓倩刂贫?,收集、分析酒類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酒類的停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
?。ㄋ模┙⒕祁愡\輸、貯存制度,確保酒類運輸、貯存符合安全、無害、清潔等要求。
(五)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六)建立酒類安全自查制度,對酒類銷售活動定期檢查,問題及時整改,發現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立即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停止銷售活動。
第八條酒類銷售企業還應當依法建立以下制度:
?。ㄒ唬┙⑹称钒踩芾碇贫?,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酒類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酒類銷售活動。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酒類安全工作負責。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ǘ┙⑦M貨查驗記錄制度,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酒類采購、銷售情況。酒類批發企業應當依法建立酒類銷售記錄制度。
?。ㄈ┲贫ň祁惏踩鹿蕬碧幹梅桨福ㄆ跈z查本企業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章主體責任
第九條酒類銷售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酒類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酒類銷售企業購入酒類商品時,應當如實記錄酒類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酒類銷售企業,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每批次酒類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分公司、分部、分店等應當保存供貨者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或通過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相關憑證復印件或聯網備查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二年。
從事酒類批發的銷售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酒類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條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酒類銷售者應當采購符合規定的散裝酒,做好進貨查驗、儲存和銷售記錄,容器及儲存條件等符合相關規定,防止污染。貯存位置和容器應當標明散裝酒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不得私自加工兌制散裝酒,不得出售自制的各種保健酒和浸泡藥酒。食品小攤點不得銷售散裝白酒。
第十一條酒類銷售者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并應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十二條酒類銷售者應當查驗進口酒類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并留存復印件。進口酒類應當有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并載明進口酒類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進口酒類批發商應當如實記錄進口酒類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記錄和憑證保存期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條酒類銷售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酒類,定期檢查庫存,對有保質期限要求的酒類及時進行清理。
酒類銷售者貯存散裝酒類,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酒類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十四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酒類銷售者的許可證,明確其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酒類銷售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審查其許可證。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十六條酒類銷售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酒類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銷售酒類可追溯。鼓勵采用計算機、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建立酒類安全追溯體系。
第十七條酒類銷售者銷售酒類商品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購進、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主動組織和實施召回。
?。ㄒ唬┚祁惿a者通知召回的;
(二)自身原因造成銷售的酒類商品不安全的;
?。ㄈ┱?、監管部門通知或責令召回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
第十八條酒類銷售者禁止銷售以下商品:
?。ㄒ唬┦褂梅鞘秤镁凭扔泻θ梭w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ǘ﹤卧?、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以及侵犯知名酒類包裝、裝潢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ㄎ澹┏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酒類;
?。┍话b材料、容器、運輸工具污染的酒類;
?。ㄆ撸┢渌麌曳煞ㄒ幗逛N售的酒類商品。
第十九條酒類銷售者應當按照酒類商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進行銷售。
第二十條酒類銷售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抽樣檢驗及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建設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酒類銷售者對依法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之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
第二十二條酒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酒類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酒類銷售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投訴、舉報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酒類銷售者要自覺接受消費者和社會監督,積極主動處理消費者投訴,對消費者的合理訴求不得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酒類銷售者在酒類銷售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權限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