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品牌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一枚商標爭議引發的思考 民族品牌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5月17日,本報刊發的特別報道——《關注知識產權》,在行業內引起了強烈反響,不少讀者紛紛致電本報編輯部,講述他們在知識產權方面遭遇的問題或困惑。其中,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席玉來電,稱該公司前幾年注冊了商標Ahus阿赫斯,近日其競爭對手提出爭議,要求撤消其商標使用權。對此,本報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起因
“Ahus阿赫斯伏特加”是由國內一家烈酒生產企業——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業有限公司歷經8年傾力打造的民族品牌,其產品在國內市場深受消費者青睞,并在西南地區占據絕對的市場份額。2005年4月18日,Ahus商標由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席玉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審查、公示、核準后,席玉于2007年12月21日成功獲得商標注冊使用權。
席玉向記者介紹,該公司組建伊始就擁有一個強大的專業技術團隊及先進的伏特加釀造技術,這為Ahus阿赫斯伏特加的產品質量提供了有力保障。8年來,企業通過對市場全面的整合以及系列營銷傳播方案的實施,有效地向消費者傳遞品牌信息,為品牌贏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與美譽度。
在該品牌走紅國內市場的同時,也引起了瑞典一家烈酒生產商——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的關注。2007年1月23日,該公司通過北京智慧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先后在第21類、第30類、第32類、第43類和第33類申請注冊Ahus商標,但由于席玉擁有的Ahus商標在第33類商品上注冊在先,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在第33類商品上的注冊申請被駁回,而在其余類別上的商標都獲準注冊。
據席玉介紹,在2009年8月20日,北京慧能泰豐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爭議申請,認為Ahus是瑞典的一個知名小鎮。理由是根據我國《商標法》有關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該公司請求撤銷其持有的Ahus注冊商標。
焦點
記者從北京慧能泰豐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的《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中了解到,該公司稱爭議商標Ahus為瑞典的知名地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認為Ahus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其商標注冊應予以撤銷。
《申請書》稱:Ahus是一個迷人的具有田園風光的小鎮,以其半木結構建筑房屋和狹長的街道以及瑞典最美的中世紀廣場而聞名。又稱Ahus作為瑞典一個港口,也承擔著中瑞貿易交通樞紐的作用,這充分說明Ahus作為瑞典的知名地名,早已為中國公眾所知曉。同時,Ahus也是絕對伏特加的產地,因此,“Ahus阿赫斯伏特加”是帶有爭議商標的產品,其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要求不應獲得注冊并且應禁止使用。
對此,席玉表示,爭議方所謂的Ahus是公眾知曉的地名并不成立。從爭議方出示的證據材料的內容上分析,Ahus作為地名的知名度與商標的爭議沒有實質性的關系,也不具備證明Ahus為國外知名地名的效力。
席玉認為,此次爭議方在爭議申請中一再強調Ahus是“絕對伏特加”的產地,而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正是“絕對伏特加”的生產商,它與Ahus伏特加的生產商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業有限公司屬競爭企業。爭議方故意將產地的概念與原產地概念相混淆,指責其容易誤導公眾。然而導致Ahus商標引發爭議是因為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在中國申請注冊第33類商品上的Ahus商標被駁回,爭議方提出的商標爭議申請是受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委托的,而該公司在2007年申請注冊多件Ahus商標,卻從來沒認為Ahus是一個國外知名小鎮。在此時提起商標爭議申請,其用意十分明顯。
此次爭議是在席玉方取得Ahus注冊商標(33類)以后,國家商標總局又于2007年以后經嚴格審查、公告、陸續核準了4個以Ahus為商標名稱的注冊商標,可以說Ahus并不是中國公眾所知曉的國外知名地名。因為所有參與商標核審的評審人員以及公告期間的受眾都不認為Ahus是知名地名,而他們正是中國公眾的重要組成部分。我認為,通過此事件政府相關部門與行業管理機構應該加強對民族品牌的關注,逐步推出一系列有利于保障民族品牌可持續發展的相關政策法規,為企業的品牌延伸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四川省釀酒研究所副所長 楊官榮
起因
“Ahus阿赫斯伏特加”是由國內一家烈酒生產企業——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業有限公司歷經8年傾力打造的民族品牌,其產品在國內市場深受消費者青睞,并在西南地區占據絕對的市場份額。2005年4月18日,Ahus商標由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席玉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審查、公示、核準后,席玉于2007年12月21日成功獲得商標注冊使用權。
席玉向記者介紹,該公司組建伊始就擁有一個強大的專業技術團隊及先進的伏特加釀造技術,這為Ahus阿赫斯伏特加的產品質量提供了有力保障。8年來,企業通過對市場全面的整合以及系列營銷傳播方案的實施,有效地向消費者傳遞品牌信息,為品牌贏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與美譽度。
在該品牌走紅國內市場的同時,也引起了瑞典一家烈酒生產商——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的關注。2007年1月23日,該公司通過北京智慧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先后在第21類、第30類、第32類、第43類和第33類申請注冊Ahus商標,但由于席玉擁有的Ahus商標在第33類商品上注冊在先,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在第33類商品上的注冊申請被駁回,而在其余類別上的商標都獲準注冊。
據席玉介紹,在2009年8月20日,北京慧能泰豐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爭議申請,認為Ahus是瑞典的一個知名小鎮。理由是根據我國《商標法》有關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該公司請求撤銷其持有的Ahus注冊商標。
焦點
記者從北京慧能泰豐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的《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中了解到,該公司稱爭議商標Ahus為瑞典的知名地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認為Ahus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其商標注冊應予以撤銷。
《申請書》稱:Ahus是一個迷人的具有田園風光的小鎮,以其半木結構建筑房屋和狹長的街道以及瑞典最美的中世紀廣場而聞名。又稱Ahus作為瑞典一個港口,也承擔著中瑞貿易交通樞紐的作用,這充分說明Ahus作為瑞典的知名地名,早已為中國公眾所知曉。同時,Ahus也是絕對伏特加的產地,因此,“Ahus阿赫斯伏特加”是帶有爭議商標的產品,其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要求不應獲得注冊并且應禁止使用。
對此,席玉表示,爭議方所謂的Ahus是公眾知曉的地名并不成立。從爭議方出示的證據材料的內容上分析,Ahus作為地名的知名度與商標的爭議沒有實質性的關系,也不具備證明Ahus為國外知名地名的效力。
席玉認為,此次爭議方在爭議申請中一再強調Ahus是“絕對伏特加”的產地,而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正是“絕對伏特加”的生產商,它與Ahus伏特加的生產商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業有限公司屬競爭企業。爭議方故意將產地的概念與原產地概念相混淆,指責其容易誤導公眾。然而導致Ahus商標引發爭議是因為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在中國申請注冊第33類商品上的Ahus商標被駁回,爭議方提出的商標爭議申請是受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委托的,而該公司在2007年申請注冊多件Ahus商標,卻從來沒認為Ahus是一個國外知名小鎮。在此時提起商標爭議申請,其用意十分明顯。
為了更全面地了解此事件的真相,6月10日,記者輾轉找到北京慧能泰豐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聯系電話,致電該公司了解關于Ahus商標爭議的相關情況,該公司李姓秘書稱,公司負責人不在,此事她不清楚。
6月11日和17日,本報編輯部兩次將記者采寫的稿件傳真給北京慧能泰豐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并致函敦請該公司負責人發表他們的看法和意見。截至發稿時,北京慧能泰豐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沒有給本報編輯部任何答復。
聲音
中國加入WTO以來,國內企業廣泛地參與到國際貿易和競爭當中,由此也發生了一系列中外知識產權之爭,其中,受關注度較高的爭端包括西門子與海信英文商標“Hisense”的爭議、雙環與本田知識產權之爭,英特爾狀告東進等。從中可以看到,知識產權爭端逐漸成為中國企業在發展中所面臨的突出問題。《華夏酒報》記者就Ahus商標爭議一事采訪了國內各界人士,一方面聽取他們對此事的看法,更重要的是請他們就國內品牌該如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發表各自的意見。
進入20世紀,隨著蒸餾設備、蒸餾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市場上伏特加產品同質化嚴重,伏特加不再具有質量上的區別。在上世紀50年代,中國就有企業開始生產伏特加。任何一家能生產優級酒精的廠家都可以直接生產伏特加。——酒類專家、天津科技大學博士生導師 鄒海晏
此次爭議是在席玉方取得Ahus注冊商標(33類)以后,國家商標總局又于2007年以后經嚴格審查、公告、陸續核準了4個以Ahus為商標名稱的注冊商標,可以說Ahus并不是中國公眾所知曉的國外知名地名。因為所有參與商標核審的評審人員以及公告期間的受眾都不認為Ahus是知名地名,而他們正是中國公眾的重要組成部分。我認為,通過此事件政府相關部門與行業管理機構應該加強對民族品牌的關注,逐步推出一系列有利于保障民族品牌可持續發展的相關政策法規,為企業的品牌延伸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四川省釀酒研究所副所長 楊官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