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化
“公司的道德化與企業社會責任”國際論壇日前在上海社會科學院舉行,丹麥奧斯基勒大學企業經濟學研究室主任倫道夫(Jacob Dahl Rendtorff)博士在會上提出,應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化。
企業社會責任可分為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四個方面。經濟責任就是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法律責任就是遵守社會的法律和慣例;道德責任就是按照道德原則行事;慈善責任則是指出于自愿的捐贈行為。這四種責任有所重疊,為使其在不同的領域和諧共處,就需集中起來討論,以尋求企業制度化、社會責任制度化和企業道德化的合適方式。
從經濟學來看,可以把倫理和企業社會責任作為公司經濟責任的一部分。這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價值觀。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化有利于企業盈利,企業可以通過對企業責任的長期投資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來提高其競爭力。
從法律和道德的角度來看,推行企業社會責任時應更強調其對法律、市場規則及社會規則的服從,將道德、法律因素整合到企業中,使之在服從法律和規則的同時,加快道德化進程。
倫道夫認為,企業作為一種組織化的個體,通過企業文化、管理模式以及制度化建設產生共同的行為目的,從而構成企業的整體運行和責任并承擔相關行為的后果。公司不應只關注經濟效率、戰略的合法性或遵守紀律,還應該是道德上負責任的行為者。他強調,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企業如果能夠承擔起更多的道德責任,將會比個人更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健康發展。
倫道夫主張,用舊制度經濟學和新制度社會學的觀點,來理解經濟行為和企業社會責任。
在舊制度經濟學看來,人類不能被簡化為一種理性的、只講求效用最大化的代理人,人類也會受到文化和道德價值的驅動。因此,應當用整體主義、有機的觀點,從社會、歷史和文化的角度去理解企業社會責任及其在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新制度社會學則把公司看作是企業價值以及企業與其內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整合體。綜合上述兩種觀點,企業及其社會責任就可以更好地理解為企業作為公民合法性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有學者提出,隨著企業在社會中的作用愈益增強,公眾對企業的期望和要求也愈益增大。特別是企業丑聞的曝光、金融危機的出現,使得經濟倫理和企業社會責任更加成為公眾關心的問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深入討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它可以促使人們深入思考和研究當前的全球經濟情況,真正吸取教訓,有助于改善經濟實踐。
有學者提出,必須把倫理內化到公司的治理結構和制度中。除了遵守法律規章以外,更應將這些制度看作是內心的秩序。
此外,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化與社會風氣和人們內心的認同感緊密聯系,企業和企業家的行為實際上都會受到社會風氣和社會輿論的影響。因此,應當從社會歷史和文化背景來看待企業社會責任。 作者:董漢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