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為食品企業“減負”
2009-02-27 10:39
相關行業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規定,取消多項收費為食品企業減負。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食品行業一些企業負擔過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影響到食品安全,建議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有關收費問題進行規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規定,取消多項收費為食品企業“減負”。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食品行業一些企業負擔過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影響到食品安全,建議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有關收費問題進行規范。
食品安全法草案為此增加規定: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草案規定,各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此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經規定,監管部門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同時,草案還取消了電子監管碼制度。
另有不少食品企業反映,由于監管部門的多頭執法、重復監管也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草案中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將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
同時草案規定,各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食品行業一些企業負擔過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影響到食品安全,建議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有關收費問題進行規范。
食品安全法草案為此增加規定: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草案規定,各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此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經規定,監管部門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同時,草案還取消了電子監管碼制度。
另有不少食品企業反映,由于監管部門的多頭執法、重復監管也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草案中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將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
同時草案規定,各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