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識產權案中國部分敗訴 專家吁建預警系統
牛年伊始,中美經貿關系即被蒙上陰影。
在中國的農歷大年初一,世界世貿組織(下稱“WTO”)向各成員公布了中美知識產權WTO爭端案的專家組報告。在報告中,專家組對三項爭議措施分別作出了裁決,中國在其中兩項部分敗訴。
盡管在裁決發布后,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將之視為美方的“重要勝利”,但根據WTO相關規定,雙方均有就此判決向WTO仲裁委員會上訴的權利。
中美再交鋒
本案是第五起美國在WTO中起訴中國的案件,也是第三起提請成立專家組解決爭端的中美訴訟案件。
在此次訴訟中,美方認為,中國在三個方面違反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下稱“TRIPS”)中的條款。
這三方面包括,一是中國對盜版和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刑事處分門檻過高,二是中國海關處理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物品的規則違反了WTO關于上述違規物品應該完全置于市場之外的原則,三是對在等待審查階段的音像制品明顯地缺乏知識產權保護。
最終,專家組在二、三兩項內容上支持了美方的主張。
美國代理貿易代表奧爾蓋耶(Peter Allgeier)在接到專家組報告后表示,上述裁決“肯定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執行的重要性,并澄清了在TRIPS中需要主要執行的規定”。
“在取得了如此明顯的法律裁決后,我們決定積極與中國接觸,敦促中方采取適當糾正措施,確保美國版權持有者從此次裁決中獲益。”奧爾蓋耶說道。
但奧爾蓋耶對專家組因需要更多證據,而未對中國檢控盜版貨品存在困難的問題作出裁決表示失望。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姚堅則表示,專家組在關于海關措施和《著作權法》的部分裁決中未支持中方主張,中方對此表示遺憾。目前,中方正在對專家組報告作進一步評估。
WTO時代爭端未竟
在中國未加入WTO前,美國頻繁使用國內法中的“301條款”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進行攻擊,但此番美國則在WTO的爭端解決框架內解決貿易爭端。
在去年,上一任美國商務部助理部長戴維·斯普納(David Spooner)就曾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中方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執行”方面毫無進展。
盡管如今美國政府換屆,但似乎并未改變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的看法。
“對于奧巴馬政府而言,知識產權保護和執行是更需要注意的首要問題,”美國商會副會長薄邁倫(Myron Brilliant)表示,“中國已經采取了措施,但是還沒有像我們期待的那樣強。”
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產權學者鄭友德對記者表示,知識產權法本身是一個國內法,不可能超出中國國情,發達國家的保護標準也不可能等同于發展中國家的保護標準,在專家組作出裁定后,中國還是應該在繼續完善自身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積極尋求上訴的機會。
“包括商務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內的多部委應該成立知識產權風險預警系統,建立一個快速反應應急機制,要在外國還沒有啟動爭端前就提出對策,否則我們會非常被動,”鄭友德表示,“同時在應訴過程中除了厘清法規分歧之外,要多拿出諸如中國保華 夏 酒 報:郵發代號23-189 當地郵局可訂閱護在華外企知識產權成功案例作為有利的證據積極反駁。”
WTO專家組判決解讀:為何部分敗訴
陳達 馮迪凡
在WTO上周對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案作出的專家組報告中,認為中國《著作權法》中的部分內容違反了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下稱“TRIPS”),支持了美方的主張。
在此次案件中,美國指控中國在三方面違反了TRIPS,包括:中國設定的刑事處分盜版和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門檻過高;中國海關處理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物品的規則不妥;在等待審查階段的音像制品就應當受到知識產權保護。
美方一項指責未獲支持
目前WTO專家組就“中國設定的刑事處分盜版和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門檻過高”一項支持中方的主張,但指出后兩項中方均在相關法律規定中存在違規。
事實上,在美方第一項指責所謂的刑罰門檻方面,中方已大幅降低了盜版犯罪門檻。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最新《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將盜版刑責的門檻從2004年司法解釋中規定的1000張(份)降為500張(份)。
然而美方仍對這一點提出異議,表示TRIPS的第61條規定,對于所有“商業尺度范圍內”的專利權侵犯和商標偽造都應該適用。這一點正是爭執所在。但考慮到中國現有的刑罰標準,美方的這一指責似乎難以成立。按照《刑法》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規定,中國對該罪最高可處以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以,此次WTO專家組報告中認為美國沒能證明中國在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門檻方面違反TRIPS也可能是基于上述考慮。
中方部分敗訴
根據WTO的報告原文,專家組認為,中國的《著作權法》將“審閱后不得出版”或“正在審閱過程中的作品”不作為保護對象,而這違反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及TRIPS的規定。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有專家指出,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的規定,是建立在保護公共秩序的基礎之上的,而一國有權基于公共秩序而采取某些措施,本身也為TRIPS所認可。TRIPS稱,在制定或修改國內法律或規則時,為維護本國的公共健康,促進對本國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至關重要部門的公共利益,成員方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只要該措施符合本協議的規定。
因此,美國對我國的指控,屬于對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的錯誤解釋,完全沒有道理。
另一方面,美方之前提出,中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的規定所采取的對外國作品事先審查的做法,事實上造成了對外國人和本國人不同的實踐。但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去年的回應認為,《著作權法》第四條不僅對外國人適用,對于我國國民同樣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