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供”、“專供”傷害了什么?
我雖然從不抽煙、也不嗜酒,但活在當下,也少不了要和中國“人情”文化的重要載體——煙與酒打交道,因此也有幸“見識”了白條煙、內部酒等所謂“特供”與“專供”產品。后來發現,不僅是煙酒,哪怕是日常生活必需的柴米油鹽,也有不少冠上了“國宴專供”、“內部特供”的頭銜。
初次接觸,第一反應就是感慨國人千年不改的對權力的盲目跟風和頂禮膜拜,仿佛用上深宅大院里的“特供”與“專供”,就代表了身份、地位乃至那一點點不太說得出口的小虛榮、小虛偽。而近日國家工商總局下發通知,“專供×××(國家機關)”將成為禁語,違者將受重罰,我才意識到,這還不光光是一個國民文化心理的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
《廣告法》第七條的第二款關于不得以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發布廣告的規定,原來自生效以來就因為一直沒有清晰、權威的解釋,一直在被虛置著,成為懸在“特供”與“專供”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此次工商總局揚劍出鞘,雖不及時,但很必要。
不過通知中關于責任追究的一句話——“并非專供國家機關卻捏造事實、發布虛假廣告的,將從重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刑事責任”,卻又有狗尾續貂之嫌。這似乎隱含著另外一層意思,即確實是專供國家機關,沒有捏造轉摘于華夏酒報·中國酒業新聞網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的,將不會從重處罰。這是否變相承認,只要“特供”、“專供”沒有貶損國家機關的信用,將依然被認定合理乃至合法?除了國家信用,“特供”、“專供”還傷害了什么?
市場經濟是平等、開放、透明經濟,不應存在“特殊”與“一般”、“專供”與“普供”之分。誰在市場競爭中有良好的信譽,比別人更注重質量、價格、服務,誰就應該贏得市場。但在商品上打上國家機關的標記,則意味著特定企業的信用受到了國家機關的特別擔保,將獲得消費者更多的信任和追捧,這無疑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違背了市場公平競爭的基本法則。而對于有著特定需要的消費者來說,面對復雜、不透明、且不向公眾開放的“特供”、“專供”商品市場,如果沒有內部人的關照,卻很有可能花費同樣甚至更高的代價,還是不能像“特供”與“專供”對象一樣買到相同的商品,甚至很多“特供”與“專供”對象都不用自掏腰包。相同的交易條件卻因有關商家的權力“勢利眼”得到差別待遇,這豈不是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公然侵犯?
在公開市場之外,隱性的“特供”、“專供”市場長期存在乃至欣欣向榮,一方面反映了等級觀念和計劃經濟的頑固殘留,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嚴守本分的法治政府、崇尚平等的市民階層、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還有待我們繼續為之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