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口企業(yè)應做好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準備
2007-06-1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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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獲悉,自2007年9月1日起,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的所有食品將一律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為此,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醒食品出口企業(yè),要提前做好準備,積極配合。
2007年6月1日,國家質檢總局發(fā)布《關于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公告》。根據公告規(guī)定,所有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食品,運輸包裝上必須注明生產企業(yè)名稱、衛(wèi)生注冊登記號、產品品名、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并加施檢驗檢疫標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在出具的證單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確保貨證相符,便于追溯。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對出口食品進行查驗時如發(fā)現貨證不符,或未加施檢驗檢疫標志,一律不準出口。據了解,此舉目的在于保證我國出口食品質量安全,打擊食品非法出口行為,維護我出口食品聲譽。
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出口食品范圍是:水產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動物肉類及其制品、腸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動物油脂,以及其他動物源性食品。大米、雜糧(豆類)、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糧食制品、醬腌制品、花生、茶葉、可可、咖啡豆、麥芽、啤酒花、籽仁、干(堅)果和炒貨類、植物油、油籽、調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頭、飲料、糖與糖果巧克力類、糕點餅干類、蜜餞、蜂產品、速凍小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上食品,凡有銷售包裝,必須在銷售包裝上加施;運輸包裝如為筐、麻袋等無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裝食品不要求加施。
為此,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有關負責人提醒食品出口企業(yè),要充分重視,做好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標志工作,同時也要求食品出口企業(yè)積極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對檢驗檢疫標志加施進行監(jiān)督檢查、抽查核查等工作。對于不按照規(guī)定加施檢驗檢疫標志,或者偽造、變造、盜用、買賣、涂改等違法改變檢驗檢疫標志加施狀態(tài)的行為,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稿件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