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爆炸傷眼 法院判決廠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23
啤酒瓶爆炸傷眼 法院判決廠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23
剛從紙箱取出啤酒準備放到冰箱,不料酒瓶突然在手中爆炸,爆裂的玻璃碎片扎傷了張小軍的右眼。張小軍曾多次找啤酒經銷商和生產商賠償未果,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對于酒瓶爆炸致眼睛受傷,傷者張小軍、啤酒經銷商和生產商三方各有說辭。法院究竟如何審理?導致張小軍眼傷的責任究竟應該由誰來負呢?本期今日開庭為您詳細解讀。
傷者 啤酒瓶爆裂傷我眼 廠家經銷商應擔責
2011年7月12日凌晨3時,張小軍準備將兩瓶某牌啤酒放入冰箱,離冰箱大約半米時,其中一酒瓶突然爆炸。因距離太近,張小軍沒來得及躲閃,啤酒瓶的玻璃碎片刺傷了他的右眼,當晚被妻子等人送往屯昌縣人民醫院醫治。醫院對張小軍作了門診診斷治療后,張小軍又被送往海南省人民醫院,醫院為其做了持續6個鐘頭的眼睛手術。
張小軍稱,他家喝的這種牌子啤酒一直由陳梅供貨,但陳梅一直未對張小軍作安全提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啤酒的生產商,依法有先行賠償的義務。
此外,張小軍認為,陳梅和某啤酒廠賠償給他醫療費、護理費、住宿費等共計19677元。因眼睛殘疾造成容貌破損,兩方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加之右眼七級傷殘,還應賠償給他殘疾賠償金124648元,并負擔傷殘等級鑒定費700元。以上各項合計165025元。
經銷商
我只負責運送貨
廠家應承擔責任
據了解,啤酒的經營者陳梅認為,她只是經營者,有個體執照、酒類流通執照和產品流通執照。啤酒是廠家業務員和張小軍談好的,而她只負責運輸送貨。在發生爆炸的第一時間里,張小軍已上報廠家有關人員,廠家已派人到現場并和他達成合約,把爆炸的瓶子交給國家權威機構鑒定后才定責任方。
“啤酒是廠家直供,最后一次是在爆炸前8天給張小軍送去的,安全無損地放在他指定的地方。”陳梅說,作為合法的經營者,她所供應的是真貨,不應負賠償責任,應由廠家負責解決。
生產商
爆裂由外力造成
酒瓶質量沒問題
某啤酒廠則認為,應駁回張小軍的訴訟請求。首先,2011年7月12日,張小軍在搬運啤酒過程中啤酒瓶爆裂,第二天,廠方接到消息后,將爆裂的啤酒瓶通過郵局寄給了司法鑒定中心,經鑒定,送檢啤酒瓶的爆裂是由外力作用形成。
其次,爆裂的啤酒瓶符合國家標準及建議的使用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啤酒瓶GB 4544-1996》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的期限為2年,而該啤酒瓶的生產日期距離爆裂只有一個月時間,沒有超過2年。此外,廠家啤酒瓶的背標中有明確的警示說明:“切勿撞擊,防止爆瓶,孕婦和兒童不宜飲酒。”
這些事實及證據足以證明該生產商在此次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責任,產品也不存在任何缺陷。
法院
缺乏證據駁回原告
法院審理查明,某啤酒廠于事故發生的第二天,派員趕到現場了解情況,并與張小軍的親屬一同到屯昌縣郵電局將爆裂的啤酒瓶寄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其鑒定意見是,送檢啤酒瓶的爆裂是由外力作用形成。
綜上,張小軍右眼受傷不是啤酒供貨商和生產商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瑕疵造成,張小軍對供貨商和生產商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支持。因此,屯昌縣人民法院駁回了張小軍的訴訟請求。之后張小軍又上訴到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以案說法
無質量問題或缺陷不承擔民事責任
屯昌縣人民法院的法官認為,該案件爭議的焦點是啤酒瓶爆裂刺傷張小軍右眼,是否因啤酒生產商使用的啤酒瓶存在質量或缺陷問題造成,是否因為啤酒供貨商在銷售過程中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并致使事故發生。生產商和供貨商是否應當對張小軍承擔民事責任。
某啤酒廠已舉證證明發生啤酒瓶爆炸事故,是外力的作用造成。某啤酒廠用于灌裝啤酒的玻璃瓶使用年限未超過2年,而廠家也未在產品標識上承諾無論何種原因發生的啤酒瓶爆裂造成的人身損害都予以賠償。綜合本案證據和其他材料,其產品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其啤酒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注明“切勿撞擊,防止爆瓶”等警示字樣。
陳梅最后一次將啤酒銷售給張小軍后,直到發生爆裂事故期間間隔9天,張小軍也沒有發現啤酒瓶有異常情況,因此陳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