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泉啤酒涉嫌無證生產 2012-04-23
河北鑫泉啤酒涉嫌無證生產 2012-04-23
編者按:近年來,食品安全成為我國人民越來越關注的話題,食品安全事件頻發已經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視,我國各級政府都將保證食品安全列為工作的重中之重。而被媒體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經不勝枚舉,雙匯瘦肉精、黑心饅頭、三聚氰胺奶粉、地溝油等等事件已將中國的食品安全問題推上了風口浪尖。
食品安全問題頻發,其主要原因是在骯臟的交易背后存在著巨大的利益鏈條,在利益面前眾多的消費者則成為某些人牟利的犧牲品。
在一個又一個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存在著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問題的爆發在一定程度上凸顯了相關部門的監管缺失。
河北邱縣無證啤酒上市流通凸顯監管缺失
夏季將至,隨著氣溫的升高啤酒逐漸成為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飲品,因此啤酒的質量問題也就成為人們更為關心的一個話題。那么我們引用的啤酒是否是安全放心的呢?近期記者在河北省邱縣采訪時發現邯鄲市鑫泉啤酒有限公司涉嫌無證生產,并將其非法生產的產品上市流通,給百姓的健康帶來極大隱患。而當地質監部門負責人在面對此問題時的回答竟然是:縣里對啤酒廠有優惠政策!這樣的回答不禁讓然愕然。
啤酒廠無證生產并流通
近期,記者根據群眾反映的情況對邯鄲市鑫泉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泉啤酒”)該廠進行了暗訪。在暗訪中發現該啤酒廠每天都會有很多工人和送料車進出工廠,但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員很難入廠。記者借機進入廠中,發現廠區內生產車間的門口堆放了大量的啤酒瓶,查看這些啤酒瓶可以看出它們都是B字號舊啤酒瓶。僅從外觀的新舊程度來看,這些啤酒瓶顯然已經使用了很長時間。仔細查看啤酒瓶的生產日期可以判斷出這些舊瓶子的生產日期有的是2010年、有的是2009年,甚至還有一些瓶子的生產日期是2008年。顯然,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這些舊的啤酒瓶早應該在被淘汰的行列之內,而在“鑫泉啤酒”這些老舊的啤酒瓶仍然在使用著。 記者看見“鑫泉啤酒”的工人們把這些啤酒瓶陸陸續續的放在皮帶上,啤酒瓶經過洗瓶機的清洗之后直接灌裝上啤酒,然后再經過機器貼上商標,這些灌裝完畢并貼好商標的啤酒經過打包就等待裝車運輸了。啤酒灌裝的整個流程顯得井井有條。
圖片說明:邯鄲市鑫泉啤酒有限公司門口
在生產出的產品中,記者經過查看發現該啤酒外包裝上標注著這樣的信息。產品標準代號:GB4927;公司地址:河北省邱縣(省級)經濟開發區。除此之外,包裝上還印有一個藍白相間的QS標志。但是在該標志下方并沒有該產品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碼。不僅如此,在啤酒的整個包裝中也不見該產品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碼的體現。
記者就食品生產許可證等相關問題咨詢了有關專家。專家解釋: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會發現食品包裝上印有一個QS標志,由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 所謂QS標志,是食品“質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縮寫,帶有QS標志的產品說明此產品經過強制性的檢驗合格,準許進入市場銷售。這就是依托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也就是說沒有QS標志的產品是不允許上市流通的。
顯然鑫泉啤酒在沒有獲得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包裝上印有QS標志的做法是為了使消費者看到QS標識后誤認為該產品已經獲得食品安全生產許可從而達到蒙蔽消費者的目的。
圖片說明:鑫泉啤酒被從廠家運往各個銷售網點
2012年4月17日,記者再次對鑫泉啤酒的流通環節進行了暗訪。下午五點左右,一輛車牌號碼為冀D 5P619的貨車從“鑫泉啤酒”廠駛出,整輛車上裝滿了已經打好包裝的鑫泉啤酒。
貨車一路沿著大牙線前行,其送貨的銷售網點都是開在鄉村里由個人經營的小商店,其中古城營鄉的銷售點較多。不難分析該廠之所以選擇這樣的銷售終端是因為這種個人經營的小店鋪對于商品進貨渠道把關不嚴,而且農村的消費者對于商品的鑒別能力也相對較差。
在東省莊村,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和送貨人員攀談,送貨員對記者說:“我們就是廠內安排對外銷售的,啤酒都是剛剛生產出來的,新鮮的很呢。”談到價格時該廠銷售人員介紹:“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不一樣,零售價格為3元一瓶。”記者隨即以3元一瓶的價格購買了兩瓶鑫泉啤酒。
拿到啤酒后,記者發現該廠生產的啤酒除了沒有生產許可證號碼之外,就連啤酒的包裝也很粗糙,由于瓶蓋并沒有壓緊,將啤酒瓶倒置時啤酒還會從瓶子里露出來。
圖片說明:非法生產并上市銷售的鑫泉啤酒
監管缺失是非法產品生產流通的根源
為了更進一步了解“邯鄲市鑫泉啤酒有限公司”非法生產的情況,記者來到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該局局長張勇在接受采訪時說:“我們邱縣是個農業大縣,工業欠發達,鑫泉啤酒廠在我們縣里是算是一個成規模的企業,縣里對該廠也有優惠政策。”
在被問及該廠生產手續是否齊全時,張勇回答:“該廠目前正在試運行階段,沒有任何手續,待啤酒驗收合格之后方能頒發生產許可證。”
既然明知“鑫泉啤酒”正在試運行階段,且尚未取得合法的生產許可證,那為什么沒有任何部門對其進行合法的監管呢?這不得不讓人質疑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工作存在著較大的漏洞。
在記者采訪即將結束時,一名自稱是邱縣工信局的劉主任向記者致電,說明了該廠的情況。他在電話中表示:邯鄲市鑫泉啤酒有限公司目前確實沒有生產許可證,是在試運行階段。”同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張勇說法基本一致。
截至記者發稿前,一名自稱邱縣工信局的安姓工作人員致電記者表示:為了保證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已經將非法上市的啤酒全部召回。
從產品召回事件我們不難看出在邱縣無論是質量技術監督局還是工信局都清楚鑫泉啤酒非法銷售的事實,但是它們并沒有及時采取相關監管措施反而默許甚至縱容該廠的做法。雖然在媒體關注此事后,廠家將已經進入流通渠道的產品召回,但是已經銷售出去的部分產品又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產生什么樣的危害我們現在并不得而知。
2005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了《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中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QS標志。沒有QS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十九條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應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細則還特殊強調了從事相關工作人員的要求。其中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有發現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不及時依法查處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我國的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許可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有著極其嚴格的規范制度,但邯鄲市鑫泉啤酒有限公司及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均未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來執行。或許,從表面看來這僅僅是一個非法產品上市的問題,但從這些表面現象所折射出的本質卻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關注。一方面是明知違法依然在生產銷售的廠家,另一方面是明知違法銷售卻任其肆意而行的政府職能部門。這些現象正是當地質監部門監管缺失的體現。
種種現象不得不讓我們質疑:當地百姓的健康安全在政府職能部門的心目中占據著什么樣的位置?當地究竟還有多少這種無證生產、非法經營的企業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