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超市內 過期啤酒瓶“逍遙法外” 2012-04-16
武漢:超市內 過期啤酒瓶逍遙法外 2012-04-16 氣溫漸升,夏天已不遠,啤酒消費高峰就要來臨。日前,有讀者
武漢:超市內 過期啤酒瓶“逍遙法外” 2012-04-16
氣溫漸升,夏天已不遠,啤酒消費高峰就要來臨。日前,有讀者向本報反映:“往年,因使用過期啤酒瓶,頻發爆炸事故,然而眼下在各大超市里,使用期超過兩年的過期啤酒瓶,仍裝上新酒擺在貨架上,令人擔憂。”對此,記者連日探訪了多家大型超市,并采訪了廠家和有關部門。國家質檢總局標準委有關人士告訴本報記者,爭取早日出臺啤酒瓶使用期限為兩年的強制性標準。超市探訪——貨架上滿是過期啤酒瓶
根據讀者線索,記者走訪了多家大型超市發現,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啤酒瓶,貨架上隨處可見。
據了解,國家質檢總局早在1996年就出臺了《啤酒瓶GB4544-1996強制性標準》,要求啤酒生產企業采用帶有“B”字的酒瓶,且建議使用期限為兩年,并從1997年開始在全國推廣。這意味著,現在市場上的啤酒瓶,生產日期應為2010年以后的。而這個“B”字和啤酒瓶的生產日期,統一標注在瓶身距瓶底1cm處,均為刻上去的凸狀標志。
在家樂福光谷店,600ml的百威啤酒,啤酒瓶的生產日期有的為“2010”、“2011”、“2012”,但也有的顯示為“2007”。這種“2007”年生產的啤酒瓶所裝的啤酒,則是“20120304”生產。如果按照啤酒瓶的兩年使用期來算,該酒瓶至少在2010年就該淘汰,至今已過期將近兩年半。來購物的一位華科大退休教授感慨,用這種嚴重過期啤酒瓶裝新酒,安全隱患猶如一顆炸彈,隨時都有爆炸的可能。
同樣在家樂福光谷店,記者還發現了600ml的哈爾濱啤酒,其啤酒瓶生產日期有的為“2009”年,而啤酒的生產日期則為“20120316”。
而在沃爾瑪徐東店,記者在啤酒貨架上隨手拿了一瓶哈爾濱啤酒,結果發現啤酒瓶生產日期為“2009”年,啤酒的生產日期為“20120316”。
市民反應——不知道酒瓶也有生產日期
在超市探訪時,記者還隨機采訪了10位市民。其中,談到有關啤酒瓶的爆炸問題,大家都稱有所耳聞或親歷。不過,有8位市民表示,因為啤酒瓶是可以回收的,所以知道這些啤酒瓶會重復使用,但從未聽說啤酒瓶上還標有瓶子的生產日期,平時購買只顧看啤酒的生產日期。
考慮到啤酒瓶的安全隱患,也有市民表示,傾向于購買罐裝啤酒;但多數人認為,夏天喝啤酒較多,還是更愿意買相對價格實惠的瓶裝啤酒。
廠家回應——啤酒瓶使用期限可超兩年
明明國家有相關規定,為何還使用超年限啤酒瓶?
對此,記者聯系到百威(武漢)國際啤酒有限公司,但對方稱,武漢公司只負責生產,不負責對外宣傳。隨后,記者幾經周折,聯系到百威啤酒位于上海的中國總部。該公司有關負責人向記者提供了一個文件,是去年中國釀酒工業協會啤酒分會發給百威英博啤酒(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的,文件名為《關于啤酒瓶使用年限的說明》。
啤酒分會在文件中稱,“在《啤酒瓶GB4544-1996強制性標準》中提出,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為兩年。在實際執行中,啤酒瓶生產廠和啤酒生產廠都有困難,所以于1997年12月8日,由原中國輕工總會質量標準部發過通知,‘啤酒瓶可以延長使用’”。
另外,該文件中還稱,“鑒于該標準中對‘回收瓶使用期限為兩年’,只是建議,不是強制性規定,因此,和國家質檢總局監督司及國家標準委研究后,同意回收啤酒瓶使用期限可超過兩年。”
記者在調查中,有啤酒生產企業負責人向記者透露,使用過期的“B”型啤酒瓶,是當前一些啤酒生產企業贏得市場競爭的手段之一,也是成本控制的一種途徑。以一家年產啤酒10萬噸的中小企業為例,一年生產的啤酒大約為1.5億瓶,即使1/3的啤酒瓶是使用過期“B”瓶,一年僅啤酒瓶節省的成本就在1500萬元左右。如果全部使用兩年之內的“B”瓶,則1噸啤酒的成本至少會增加三四百元。
對于回收的啤酒瓶,一般可以重復使用多少次?一些啤酒企業負責人則稱,“不好說。這要視產品銷售情況而定。啤酒賣得快,啤酒瓶的使用周期就較長。”質監說法——國家擬改“建議”為“強制”
“啤酒瓶超期使用的現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啤酒消費的旺季,啤酒瓶爆炸傷人事件屢有發生。那么,有關職能部門為何不查處,并加強監管?”面對讀者的疑問,質監部門有關人士表示,在國家質檢總局1996年出臺的《啤酒瓶GB4544-1996強制性標準》中,針對限制啤酒瓶使用期限的這一規定屬“建議性標準”,而非強制性標準。因此,職能部門盡管也查處過一些過期“B”瓶,但相關企業往往以“沒有違反國家規定”為由進行辯解。
該人士還表示,舊啤酒瓶,包括過期啤酒瓶,因磕碰、擦傷以及材質老化等因素,瓶體的耐壓程度均會減小,當壓力不均勻地分布在瓶壁上,或瓶壁受到外力刺激時,往往就會產生爆炸。因此,提醒市民在購買、儲存和飲用瓶裝啤酒時,一定要當心。
那么,這個“建議性標準”能否改為“強制性”?為此,記者輾轉聯系到了國家質檢總局標準委。該機構有關人士告訴記者,考慮到爆瓶問題,尤其是過期啤酒瓶存在的巨大安全隱患,標準委正會同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并擬對1996年出臺的啤酒瓶相關標準進行修訂,其中就包括準備將啤酒瓶的使用期限為兩年的“建議性”,調整為“強制性”;還包括對啤酒瓶的重復使用次數等進行更為科學合理的界定,從而降低爆瓶發生的概率。但具體出臺日期,尚未確定。
工商提醒——買瓶裝啤酒要看酒瓶“生日”
省工商局和省消協有關人士就此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和飲用瓶裝啤酒時,既要看好啤酒的生產日期,又要認準啤酒瓶底部向上約1cm處的“B”型標志,以及啤酒瓶的生產日期——如果超過兩年期限,建議不要購買。同時,購買、儲存和飲用啤酒時,都要輕拿輕放,不要將啤酒放在溫度較高的地方;開啟啤酒蓋時應遠離面部;不要讓孩子去購買啤酒。
假如遇上啤酒瓶爆炸傷人事故,消費者首先要保存好瓶體碎片,然后及時聯系商家,并向消費維權熱線12315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