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銷售過期啤酒被查處
11月22日,寧夏銀川市工商局西夏分局對轄區一燒烤店銷售過期啤酒的行為立案查處,并對胡某飲用過期啤酒的
11月22日,寧夏銀川市工商局西夏分局對轄區一燒烤店銷售過期啤酒的行為立案查處,并對胡某飲用過期啤酒的消費糾紛責令商家一次性賠償500余元。
“該起案件是由一起消費投訴發現的。”該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蔡宜民科長告訴記者,當時消費者胡某投訴稱,其一周前在西夏區一燒烤店喝啤酒感覺該酒有股酸味。當時胡某在啤酒瓶身上的生產日期標注看到,啤酒生產日期是2011年4月11日,而標簽明確標注保質期為180天,即這瓶啤酒在10月中旬就已到期。
事情發生后,胡某要求商家賠償,雙方發生糾紛未果。無奈,胡某將此事投訴至銀川市工商局西夏分局。該局執法人員隨后對胡某投訴的燒烤店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店貨架上還存有過期啤酒22瓶。
“通過查驗商家進貨單據發現,該批啤酒是商家在今年6月至7月期間從銀川一商貿公司購進,其中有14瓶的生產日期是2011年4月11日,還有8瓶的生產日期是2011年2月13日,標簽上標注的保質期都是180天,目前這些啤酒都屬過期食品。”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一經發現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最高5萬元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最高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目前,該局對商家的行為已立案調查,并責令商家向消費者一次性賠償58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