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臨時股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于2011年10月19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上交所網站上向全體股東發出關于召開公司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本次會議于2011年11月3日上午以現場方式在本公司董事會辦公樓五樓會議室召開,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25,193,39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0.08%。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律師出席了會議。會議由公司副董事長程漢川先生主持。會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會議議案審議情況
本次大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表決通過了《關于變更經營范圍及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原內容為:生產啤酒(熟啤酒、鮮啤酒、生啤酒、特種啤酒);對外貿易(以上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后方可經營)。
變更為:生產啤酒[有效期至2014年07月13日,生產地址:惠安縣螺城鎮建設大街157號(熟啤酒);福建省惠安城關城北工業區(熟啤酒、生啤酒、特種啤酒)];對外貿易(以上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后方可經營)。
表決結果為:同意4人,代表股份125,193,396股,占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00%;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由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王新穎、蔣浩律師到會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閩理非訴字[2011]第132號)。見證律師認為,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大會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均具有合法資格,本次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股東大會決議;
2、律師意見書。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