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生產廠家必須使用B型防爆酒瓶
去年3月,丁先生購買了天目湖啤酒,后來自稱因啤酒瓶發生爆炸導致右手食指炸傷。由于拿不出有力證據,雙方
去年3月,丁先生購買了天目湖啤酒,后來自稱因啤酒瓶發生爆炸導致右手食指炸傷。由于拿不出有力證據,雙方的糾紛一拖再拖,經消委會工作人員反復調解,才達成賠償協議。
宜興市民丁先生最近在該市消委會調解下,終于拿到了1300元賠償金,長達一年之久的消費糾紛總算有了結果。
根據我國1997年出臺的《啤酒瓶GB4544-1996強制性標準》,啤酒生產廠家必須使用B型防爆酒瓶,并建議B瓶的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超過兩年的B瓶的安全性能會下降,如果沒有及時淘汰,爆炸的危險就會大大增加。消委會人士說,目前在無錫市場上仍然存在不少“超齡服役”的啤酒瓶。為此,市消委會昨天發布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啤酒時,應認準“B”字標志;假如發生酒瓶爆炸傷人事故,消費者請注意保護好現場,保存好酒瓶碎片等證據材料,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