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口國寶酒窖到底屬于誰
16口“國寶”酒窖屬于誰?尹家后人向法律討說法
產權之爭訴之法律
推開一道厚重的裝板門。
第二道大門是雙扇的黑漆厚板門,門框上方,置掛著鎦金楷書的“兢光宏業”磨光大匾,黑底,土漆。
再推開一道雕花鎦金的雙扇門,才正式進入堂房,門框上置有草書“人文蔚啟”大匾。
堂房右側,是16口源自明代的古窖,分三列排列,距今已有600多年的歷史。
樓上,是曲藥庫和糧倉。
這是上世紀30年代,位于宜賓的“尹長發升”大曲燒房。
如今,時世變遷,這里已成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個生產車間,五糧液的根基所在。
在這幢時光悠遠的明代建筑旁,矗立著一座西苑賓館。周圍市井喧囂,鼓樓街邊,果攤、餐館林立;槽房內,工人在從事著原始的作坊式生產。
然而,2009年底,一紙協議徹底打破了這里的平靜。關于古窖的產權之爭,已從爭論上升到打官司。“我們已將此案起訴到四川省高院,還在等立案。”6月28日,著名律師陳有西說。被告方是五糧液和宜賓市政府,原告是尹長發升的主人尹伯明的法定繼承人尹孝功等子女。
這是一場關于“國寶”的爭奪。雖然16口明窖不及瀘州的4口老窖(即1573國窖),后者是中國建造最早、保存最好的酒窖池,有“中國第一窖”之稱。但前者作為省級文物單位,其老窖泥已被國家博物館收藏,被譽為“天價泥巴”。
在媒體的炒作中,矛盾不斷升級。然而在爭奪的背后,卻少有人看到,尹家、酒窖與五糧液,事實上是相生相伴:五糧液離開酒窖,將成無緣之木,尹家即使拿到酒窖,很難再誕生個五糧液。
在尹家,訴訟代表人尹孝功對筆者說:“我們并不想和五糧液決裂,想把資源整合。”
有一個大膽設想是,在尊重歷史的前提下,古窖若確權給尹家后人,尹家能否將此“國寶”捐獻給國家。這既可繼續保證五糧液的生產,又可按照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國家給予適當的精神或物質獎勵,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尹家利益。
尹孝功并沒有明確表態,但指出,如果五糧液能降低姿態,溝通是雙方的。
瀘州老窖現有老窖的部分創始人也在觀望此事態的發展。關于16口明窖的解決方案如何,有可能掀起因公私合營那段特殊時期,國內白酒業老窖的一場產權革命。
沒有納入公私合營過
五糧液集團怎么也沒有想到,當年的決策,如今可能給五糧液惹來一場傷筋動骨的官司。
這還得回到上世紀50年代。解放后,全國進入民族資本改造時期。據文物專家、瀘州博物館文物研究員李正山回憶,那時,全國白酒企業已上規模。
貴州茅臺、瀘州老窖等全國八大名酒紛紛實行國有化改造。1953年,賴茅酒通過公私合營,收歸國有,其廠恒興酒廠所擁有的17個窖坑成了茅臺酒廠的車間。同時收歸國有的還有華茅、王茅,在此基礎上成立了國營茅臺酒廠。
同樣,瀘州的1600多口酒窖大多也通過公私合營,成為了現在瀘州老窖的釀酒車間。最有名的當屬舒聚源、溫永盛作坊,位于瀘州江陽區下營溝的4口古窖,因其年代久遠,載入吉尼斯世界紀錄,成為“中國第一窖”,專門生產國窖1573。
然而,在宜賓的窖池里,卻有例外。
“長發升的酒窖從來沒有納入公私合營過。”尹孝功說。
長發升,牌名,明代釀酒窖池。尹氏族人世代釀制雜糧酒,設敘府(宜賓前稱)尹長發升大曲燒房,到明末清初,16口窖池的釀酒作坊格局形成。清朝末年,尹長發升的主人尹紹州和兒子尹伯明還著手于釀酒配方的改進。
據宜賓市委文史學習委員會編著的《美酒慰忠魂》記載,民國元年,該雜糧酒更名為“五糧液”酒。
尹紹州父子均為抗日戰爭做過貢獻。尹孝功認為,可能正因為父輩對新中國解放有功的特殊歷史背景,長發升的酒窖從來未經過國有化。
1955年,宜賓成立大曲酒釀造工業聯營社,長發升是曲聯社進行生產的兩個廠家中的一家,但曲聯社很快就解散了。1952年,長發升由宜賓國營24酒廠(宜賓五糧液酒廠的前身)租用。當時,尹伯明按每月35元收取租金,租金水平相當于當時一個月工資。
酒窖的時間越長,酒越好。現在,五糧液和瀘州老窖的明窖池,都屬于“國寶”。1998年,尹長發升作為五糧液古窖池,被四川省政府公布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然而,數十年來,五糧液酒廠發展到成立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再到由五糧液集團托管,卻一直租用著它釀酒的根基。
事實上,五糧液有過兩次買回“國寶”的機會。
一是1984年,宜賓市政府下發第454號文。該份關于復查私改房屋結論的通知指出,尹伯明的18.17平方米私房屬錯改房屋應予糾正。文后用小字標出:酒窖屬于房主所有,由五糧液酒廠作價收買。
然而,由于歷史原因,五糧液酒廠和尹家的租約中斷,此事也未有了結。
二是1993年,五糧液酒廠經營管理部給廠部打了個報告,提出針對長發升酒窖的兩種方案:換約續租和一次性買斷。報告稱,設想以設備、勞動力投入、科技投入和資金投入等方面,在上述16口窖中產生留利的百分比,求得設備投入占留利的比例后,以十年期為折舊周期,可得到一次性買斷價格。
但報告隨后稱,“鑒于當前企業法人非資產所有者代表,和其他機制原因,我廠不便于處理此類歷史遺留問題,最好是聘國有資產局或有關政府機關,對此事涉及的財產價值實行評估。按法律程序仲裁解決。”
推開一道厚重的裝板門。
第二道大門是雙扇的黑漆厚板門,門框上方,置掛著鎦金楷書的“兢光宏業”磨光大匾,黑底,土漆。
再推開一道雕花鎦金的雙扇門,才正式進入堂房,門框上置有草書“人文蔚啟”大匾。
堂房右側,是16口源自明代的古窖,分三列排列,距今已有600多年的歷史。
樓上,是曲藥庫和糧倉。
這是上世紀30年代,位于宜賓的“尹長發升”大曲燒房。
如今,時世變遷,這里已成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個生產車間,五糧液的根基所在。
在這幢時光悠遠的明代建筑旁,矗立著一座西苑賓館。周圍市井喧囂,鼓樓街邊,果攤、餐館林立;槽房內,工人在從事著原始的作坊式生產。
然而,2009年底,一紙協議徹底打破了這里的平靜。關于古窖的產權之爭,已從爭論上升到打官司。“我們已將此案起訴到四川省高院,還在等立案。”6月28日,著名律師陳有西說。被告方是五糧液和宜賓市政府,原告是尹長發升的主人尹伯明的法定繼承人尹孝功等子女。
這是一場關于“國寶”的爭奪。雖然16口明窖不及瀘州的4口老窖(即1573國窖),后者是中國建造最早、保存最好的酒窖池,有“中國第一窖”之稱。但前者作為省級文物單位,其老窖泥已被國家博物館收藏,被譽為“天價泥巴”。
在媒體的炒作中,矛盾不斷升級。然而在爭奪的背后,卻少有人看到,尹家、酒窖與五糧液,事實上是相生相伴:五糧液離開酒窖,將成無緣之木,尹家即使拿到酒窖,很難再誕生個五糧液。
在尹家,訴訟代表人尹孝功對筆者說:“我們并不想和五糧液決裂,想把資源整合。”
有一個大膽設想是,在尊重歷史的前提下,古窖若確權給尹家后人,尹家能否將此“國寶”捐獻給國家。這既可繼續保證五糧液的生產,又可按照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國家給予適當的精神或物質獎勵,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尹家利益。
尹孝功并沒有明確表態,但指出,如果五糧液能降低姿態,溝通是雙方的。
瀘州老窖現有老窖的部分創始人也在觀望此事態的發展。關于16口明窖的解決方案如何,有可能掀起因公私合營那段特殊時期,國內白酒業老窖的一場產權革命。
沒有納入公私合營過
五糧液集團怎么也沒有想到,當年的決策,如今可能給五糧液惹來一場傷筋動骨的官司。
這還得回到上世紀50年代。解放后,全國進入民族資本改造時期。據文物專家、瀘州博物館文物研究員李正山回憶,那時,全國白酒企業已上規模。
貴州茅臺、瀘州老窖等全國八大名酒紛紛實行國有化改造。1953年,賴茅酒通過公私合營,收歸國有,其廠恒興酒廠所擁有的17個窖坑成了茅臺酒廠的車間。同時收歸國有的還有華茅、王茅,在此基礎上成立了國營茅臺酒廠。
同樣,瀘州的1600多口酒窖大多也通過公私合營,成為了現在瀘州老窖的釀酒車間。最有名的當屬舒聚源、溫永盛作坊,位于瀘州江陽區下營溝的4口古窖,因其年代久遠,載入吉尼斯世界紀錄,成為“中國第一窖”,專門生產國窖1573。
然而,在宜賓的窖池里,卻有例外。
“長發升的酒窖從來沒有納入公私合營過。”尹孝功說。
長發升,牌名,明代釀酒窖池。尹氏族人世代釀制雜糧酒,設敘府(宜賓前稱)尹長發升大曲燒房,到明末清初,16口窖池的釀酒作坊格局形成。清朝末年,尹長發升的主人尹紹州和兒子尹伯明還著手于釀酒配方的改進。
據宜賓市委文史學習委員會編著的《美酒慰忠魂》記載,民國元年,該雜糧酒更名為“五糧液”酒。
尹紹州父子均為抗日戰爭做過貢獻。尹孝功認為,可能正因為父輩對新中國解放有功的特殊歷史背景,長發升的酒窖從來未經過國有化。
1955年,宜賓成立大曲酒釀造工業聯營社,長發升是曲聯社進行生產的兩個廠家中的一家,但曲聯社很快就解散了。1952年,長發升由宜賓國營24酒廠(宜賓五糧液酒廠的前身)租用。當時,尹伯明按每月35元收取租金,租金水平相當于當時一個月工資。
酒窖的時間越長,酒越好。現在,五糧液和瀘州老窖的明窖池,都屬于“國寶”。1998年,尹長發升作為五糧液古窖池,被四川省政府公布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然而,數十年來,五糧液酒廠發展到成立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再到由五糧液集團托管,卻一直租用著它釀酒的根基。
事實上,五糧液有過兩次買回“國寶”的機會。
一是1984年,宜賓市政府下發第454號文。該份關于復查私改房屋結論的通知指出,尹伯明的18.17平方米私房屬錯改房屋應予糾正。文后用小字標出:酒窖屬于房主所有,由五糧液酒廠作價收買。
然而,由于歷史原因,五糧液酒廠和尹家的租約中斷,此事也未有了結。
二是1993年,五糧液酒廠經營管理部給廠部打了個報告,提出針對長發升酒窖的兩種方案:換約續租和一次性買斷。報告稱,設想以設備、勞動力投入、科技投入和資金投入等方面,在上述16口窖中產生留利的百分比,求得設備投入占留利的比例后,以十年期為折舊周期,可得到一次性買斷價格。
但報告隨后稱,“鑒于當前企業法人非資產所有者代表,和其他機制原因,我廠不便于處理此類歷史遺留問題,最好是聘國有資產局或有關政府機關,對此事涉及的財產價值實行評估。按法律程序仲裁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