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合蛋白飲料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復合蛋白飲料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植物果仁(如大豆、花生仁、杏仁、核桃仁等)、生活飲用水為主要原料,與奶粉、蜂蜜、白砂糖、甜蜜素、苯甲酸鈉、乳化劑(酪蛋白酸鈉、卡拉膠、羧甲基纖維素鈉)、穩定劑(微晶纖維素、單甘油脂肪酸酯)、酸度調節劑(檸檬酸、檸檬酸鈉、碳酸氫鈉)、水分保持劑(乳酸鉀、乳酸鈉、三聚磷酸鈉)、抗氧化劑(D-異抗壞血酸鈉)、食用香精等輔料, 經磨漿、采用加工助劑乳化硅油消泡處理、調配后,再經高溫殺菌制成的復合蛋白飲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17 白砂糖
GB 1352 大豆
GB/T 1553 花生仁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T 4789.21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冷凍飲品、飲料檢驗
GB 5009.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
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測定
GB/T 5009.48 蒸餾酒與配制酒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T 5009.87 食品中磷的測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的測定
GB/T 5009.183 植物蛋白飲料中脲酶的定性測定
Q/DDL 0001S—2012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12695 飲料企業良好生產規范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監總局75號令(2005)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要求
3.1 原輔材料
花生仁應符合GB/T 1553的規定,大豆應符合GB 1352的規定,生產用水應符合GB 5749
的規定,白砂糖應符合GB 317的規定。其他輔料應符合相應標準和有關規定。
3.2 感官要求(見表1)
表1
項 目 要 求
色 澤 呈現該品種產品應有的正常顏色,均勻一致
滋味、氣味 具有該品種固有的香氣與滋味,無異味
組織形態 呈均勻乳濁液態,久置后允許有少量沉淀,但經搖勻后仍呈原有的均勻狀態
雜 質 無肉眼可見外來雜質
3.3 理化指標(見表2)
表2
項 目 指 標
蛋白質, g/100mL ≥0.6
總砷(以As計), mg/L ≤0.2
鉛(Pb), mg/L ≤0.3
氰化物a(以HCN計),mg/L ≤0.05
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 g/kg ≤0.65
三聚磷酸鈉,g/kg ≤5.0
Q/DDL 0001S—2012
表2續
項 目 指 標
苯甲酸鈉(以苯甲酸計),g/kg ≤1.0
脲酶試驗b 陰性
注:a. 氰化物的測定僅限于以杏仁為原料的飲料;
b. 脲酶試驗僅限于以大豆為原料的飲料
3.4 微生物指標(見表3)
表3
項 目 指 標
菌落總數,CFU/mL ≤100
大腸菌群,MPN/100mL ≤3
霉菌和酵母,CFU/mL ≤20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不得檢出
3.5 凈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3.6 食品添加劑
3.6.1 食品添加劑的質量應符合相應標準和有關規定。
3.6.2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添加量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3.7 生產加工過程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12695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感官檢驗
按感官品評法進行。
4.2 理化檢驗
4.2.1 蛋白質的測定按GB 5009.5規定的方法進行。
4.2.2 總砷的測定按GB/T 5009.11規定的方法進行。
Q/DDL 0001S—2012
4.2.3 鉛的測定按GB 5009.12規定的方法進行。
4.2.4 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的測定按GB/T 5009.97規定的方法進行。
4.2.5 苯甲酸的測定按GB/T 5009.29規定的方法進行。
4.2.6 三聚磷酸鈉的測定按GB/T 5009.87規定的方法進行。
4.2.7 氰化物的測定按GB/T 5009.48規定的方法進行。
4.2.8 脲酶試驗按GB/T 5009.183規定的方法進行。
4.3 微生物檢驗
按GB/T 4789.21規定的方法進行。
4.4 凈含量檢驗
按JJF 1070規定的方法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產的且包裝完好的產品為一批。
5.2 抽樣
應從每批產品中隨機抽取10瓶樣品,其中5瓶作檢驗樣品,另5瓶作備檢樣品。
5.3 檢驗
5.3.1 出廠檢驗
5.3.1.1 產品出廠前應逐批進行出廠檢驗。經檢驗合格后并附產品合格證方可出廠。
5.3.1.2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要求、凈含量、蛋白質、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
5.3.2 型式檢驗
5.3.2.1 型式檢驗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鑒定投產時;
b) 主要原料產地或生產工藝發生較大改變時;
c)連續停產3個月后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檢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Q/DDL 0001S—2012
5.3.2.2 型式檢驗項目應包括本標準3.2~3.6的所有要求。
5.4 判定
當出廠檢驗或型式檢驗的項目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判定該批產品合格。當出現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項目時,應對備檢樣品進行不合格項的復驗。判定結果應以復驗結果為準。微生物指標不得進行復驗。
6 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6.1 包裝
產品應采用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包裝材料進行包裝。包裝封口應嚴密,不得泄漏。
6.2 標志
產品包裝物上應有明顯標志。食品標簽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
6.3 運輸
6.3.1 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衛生,產品不得與有害、有毒、有腐蝕性的物品混合裝運。運
輸過程中防止曝曬、雨淋。
6.3.2 搬運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扔摔、撞擊、擠壓。
6.4 貯存
產品應存放在清潔衛生、陰涼、干燥的庫房中,嚴禁靠近熱源。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物品同庫貯存。
6.5 保質期
在遵照本標準規定的存放條件下,保質期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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