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飲料衛生標準
茶飲料衛生標準
GB 19296-2003
國家標準局批準 2004-05-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全文強制。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遼寧省衛生監督所、北京市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上海市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四川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湖南省衛生防疫站、天津市衛生局公共衛生監督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旭太、徐繼康、楊玉芝、須欣、魏仁均、張一青、肖東升、崔春明。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茶飲料的指標要求、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包裝、標識、貯存、運輸要求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以茶葉提取液或其濃縮液、速溶茶粉為原料加工制成的飲料。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茶多酚、咖啡因為原料配制而成的飲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759.2 碳酸飲料衛生標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 4789.21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冷凍飲品、飲料檢驗
GB/T 4789.26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罐頭食品商業無菌的檢驗
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銅的測定
GB 12695 飲料企業良好生產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茶飲料
用茶葉的水提取液或其濃縮液、速溶茶粉為原料經過濾、澄清等工藝制成的茶湯,可在茶湯中加入果汁、乳及乳制品、二氧化碳等調制加工而成的飲料。
4 指標要求
4.1 原料要求
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4.2 感官指標
具有該產品應有的色澤、香氣和滋味,無異味、異臭及肉眼可見的雜質。無渾濁、無沉淀(不包括添加果汁、乳和乳制品的茶飲料)。
4.3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理化指標
4.4 微生物指標
4.4.1 以罐頭加工工藝生產的罐裝茶飲料應符合商業無菌的要求。
4.4.2 碳酸型及其他包裝茶飲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微生物指標
5 食品添加劑
5.1 食品添加劑質量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5.2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6 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12695的規定。
7 包裝
包裝容器和材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8 標識
定型包裝的標識要求應符合有關規定。
9 貯存及運輸
9.1 貯存
成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場所。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
9.2 運輸
運輸產品時應避免日曬、雨淋。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或影響產品質量的物品混裝運輸。
10 檢驗方法
10.1 感官指標
10.1.1 香氣和滋味
打開包裝立即嗅其氣味,品其滋味。結果應符合4.2的要求。
10.1.2 色澤和雜質
取50mL混合均勻的被測樣品于潔凈的樣品杯(或100mL小燒杯)中,置于明亮處,用肉眼觀察其色澤和可見雜質。結果應符合4.2的要求。
10.2 理化指標
10.2.1 鉛
按GB/T 5009.12規定的方法測定。
10.2.2總砷
按GB/T 500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10.2.3 銅
按GB/T 5009.13規定的方法測定。
10.3 微生物指標
10.3.1 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霉菌、酵母、致病菌
按GB/T 4789.21規定的方法檢驗。
10.3.2 商業無菌
按GB/T 4789.26規定的方法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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