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鄲市物價局為什么和企業捆綁在一切 2012-04-12
河北邯鄲市物價局為什么和企業捆綁在一切 2012-04-12
邯鄲市物價局的邯價工(2009)111號文件,違背公眾意愿,犧牲公眾利益,是一個典型的政府部門為了某種私利,違法違規許可具有壟斷性質的邯鄲市煤氣公司,向申請使用煤氣的市民收取煤氣初裝費,(河北省的收費項目目錄中,沒有“初裝費”這項收費項目)邯鄲市物價局的該行政許可行為,是在歪曲、違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超越了自己的職權的情況下出臺的。
我在2011年12月30日,對該行政許可行為提出質疑,并書面申請貴局拿出合法的上位法依據,否則,將該行政許可行為,予以撤銷,并對因該錯誤許可行為,遭到損害的行政相對人,進行賠償。他們自2011年12月30日收到我的書面申請至今,在長達91天的時間(有關規定的時限是60天),既拿不出任何上位法依據,又拒不撤銷該文件,還拒絕書面答復。
各位百姓們,請看,權力就是如此的傲慢和冷漠,黨和人民賦予他們手中的權力已經變異。我們知道政府信息公開,是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但現實是,他們能拖就拖,能推就推,能蒙就蒙,能騙就騙,且言而無信,不能不叫人憤怒。我們的合法權益,已經和正在被權力和壟斷的“盛宴”淹沒。
2001年4月16日,國家計委、財政部經國務院批準,下發的計價格(2001)585號文件中,明確規定:“凡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計價費〔1996〕2922號)頒布前,已按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專項配套費的,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各類專項配套費進行整頓,將其統一歸并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統一歸并后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按照從嚴控制、逐步核減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凡是未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2922號文件頒布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一律取消。”
1996年12月23日,國家計委、財政部的計價費〔1996〕2922號文件中也明確規定:“做好重大收費項目的專項治理工作。要對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等重大收費項目,進行專項治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從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對該類收費項目凡未設置的地區,未經國務院批準,一律不得自行設置;按規定程序已設置的地區,一律不得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住宅小區外的市政設施配套建設,原則上由政府解決,經營性配套設施建設費用,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解決。標準過高的要適當降低;已無必要收取的,要及時取消。”
可以說,從國家政策層面上講,邯價工(2009)111號文件的出臺,在國家政策層面上是沒有上位法依據的;是違反國家有關政策的;從法律層面上講,我國的《物權法》是從2007年10月實施的,“物權法定”是物權的一個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物權必須是由法律規定或法律確認。《邯鄲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城市燃氣管網、儲配站、閥門井、凝水缸、燃氣表等供氣設施由城市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維護和管理。庭院和戶內燃氣設施自燃氣表以前統一由燃氣經營企業維護、更新、改造。”從該條的規定我們可以認定,自戶內燃氣表以前的燃氣設施的物權,歸燃氣企業所有,這些設施和設備,是供氣企業為實施其經營行為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沒有這些設施和設備,他們是不可能完成氣體輸送工作的,毫無疑問,這些設施和設備是供氣企業的固定資產。國家沒有法律規定,百姓必須為燃氣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所以,邯價工(2009)111號文件,從法律層面上講也是沒有依據的。
既然《燃氣條例》規定燃氣設施的物權,歸燃氣企業所有,如果用氣單位和個人繳納燃氣初裝費,我們實際就成為了燃氣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人,也就是該企業的股東,但這種共同出資是一種什么樣的性質?產權如何界定?用氣單位或個人能否享受到股東權利?用氣單位或個人能否參與燃氣企業的日常管理?用氣單位或個人的“投資”是否會分得“企業紅利”?以上這一系列問題,都與我們百姓的投資和權利息息相關。這個問題必須搞清楚。不能用別人無償的錢,來為燃氣企業自己賺取利潤,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了。如果我們的投資沒有任何回報,那我們的這3200元錢,到底買的是什么?我們百姓投資了3200元錢,卻沒有得到任何回報,這是公平的交易嗎?這是血腥的、厚顏無恥的掠奪和侵占。難道我們老百姓消費煤氣還要自己買(或建設)了煤氣管道后,才有權消費煤氣嗎?難道百姓坐飛機,還要為航空公司購買了飛機后,再買票坐飛機?我們要買一件襯衣,還要為商家建好商場,才有資格購買襯衣嗎?這是什么邏輯?這就是權力自肥的邏輯。國家沒有法律規定,公民必須先買到煤氣的“消費資格”,才有權消費煤氣。然而,這與法無據的霸王條款,就是這樣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精心”呵護下,貪婪地喝著人民的“血”。政府有關部門為什么要濫用職權;幫助壟斷企業蠶食百姓呢?利益,只有利益才是最好的詮釋。但最根本還是我們的部分政府官員,對人民群眾是冷漠的和沒有感情的,他們已經習慣把人民群眾當做他們最美味的、最溫順的“獵物”。
根據有關規定,物價部門是無權制訂收費項目的,收費項目應該是由省級以上的財政部門制訂,物價部門只負責核定項目的收費標準。既然物價部門無權制訂收費項目,那么,邯鄲市物價局“特許”邯鄲市煤氣公司的向百姓收取的“初裝費”就是非法的,因為這一許可行為,這已超越了他們的職權。可為什么它還是如此有“生命力”呢?就是因為有權力的極力庇護。在邯鄲市物價局超越權限,許可邯鄲市煤氣公司,向邯鄲市百姓收取煤氣初裝費這個問題上,市物價局的弄權者如此隨心所欲,毫無羈絆,要說弄權者沒有一個“自由的心靈”是不可能做到的。
一切權力都是可疑的,我們不要指望它能自我約束,惟有在透明的生態下,權力才能謹慎謙卑地在既定的軌道上運行。不受約束的權力本就是魔鬼,本就有謀取私利的動機,本就有濫用權力滿足私欲的沖動。因為,權力背后就有既得利益,既得利益一旦獲得,沒有人愿意放棄。這些靠納稅人供養的掌權人,拋開民生的疾苦,拋開社會的基本公正,獨獨解決自我的巨大經濟負擔,這是什么?這就是權力的自肥。如果毫無挑戰和博弈其力量的聲音,那么,權力自私乃至自肥的邏輯,就自然成了“制度”的全部依據,成為社會財富分配的唯一“天平”,這樣的天平,是量不出任何公正的。
公權力是為了保護公民權利而施設,如果公權力從保護公民的保衛者,淪為侵略者,就走向了憲法的反面。邯鄲市物價局為什么把自己和企業攪在一起?捆綁在一起?是否存在個體利益、小團體利益?這種利益是不是已超越了公共利益?他給人們留下了寬廣的“想象空間”。政府負有維護公共利益的最高職責,決不能淪為謀利的機構。食祿者,不能與民奪利,古代官員尚且如此自律,現代“公仆”更應自省。
為什么我們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權力可以恣意妄為?一是因為受損的人沒用辦法聯合起來去爭取權益,而受益的人卻總能聯合起來得到好處;二是因為我們的民眾,不知道、不懂得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是隨意放棄自己的權益,久而久之,就造成了權力的恣意濫用,民眾的合法權益被一點點非法剝奪,民眾的生存空間被一點點的擠壓變窄,直至窒息。這不是危言聳聽,這是殘酷的現實。在現實中,民權的不彰;民意的稀薄,都助長了權力的恣意妄為,掌權者的個人意志便可以決定一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