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轉股事宜的公告
根據有關規定和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公司該次發行的燕京轉債自2011年4月15日起可轉換為本公司A股股份。現將有關轉股事宜公告如下,特提醒持有燕京haicent.com轉債的投資者注意:
一、燕京轉債的發行規模、票面金額、轉股起止日、利率
1、發行規模:人民幣113,000 萬元;
2、票面金額:每張面值人民幣100元,共1130 萬張,即113萬手;
3、轉股起止日:2011 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
4、債券利率:第一年到第五年的利率分別為: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三年0.9%、第四年1.1%、第五年1.4%。
二、轉股的具體程序
1、轉股申請的聲明事項及轉股申請的手續
燕京轉債持有人可以依據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條件,按照當時生效的轉股價格在轉股期內的轉債交易時間內將自己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轉為公司A股股票。
轉股申請通過深交所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轉股申請報盤及確認程序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進行。
2、轉股申請時間
燕京轉債持有人須在轉股期內(即2011 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的轉股申請時間提交轉股申請。轉股申請時間是指在轉股期內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時間,除了以下時間:
(1)在燕京轉債停止交易前的可轉債停牌時間;
(2)公司股票停牌時間;
(3)按有關規定,公司須申請停止轉股的期間。
3、燕京轉債的凍結及注銷
深交所對轉股申請確認有效后,將記減(凍結并注銷)持有人的燕京轉債數額,同時記加燕京轉債持有人相應的股份數額。
4、股份登記事項及因轉股而配發的股份所享有的權益
燕京轉債經申請轉股后所增加的股票將自動登記入投資者的證券賬戶。因燕京轉債轉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與原股票同等的權益,在股利分配股權登記日當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享受當期股利,并可于轉股后下一個交易日上市流通。
5、轉股過程中的有關稅費事項
轉股過程中有關稅費需由燕京轉債持有人自行負擔。
三、轉股價格及調整的有關規定
(一)轉股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1、初始轉股價格的確定依據
初始轉股價格為21.86元/股,該價格不低于公布本可轉債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若在該20個交易日內發生過因除權、除息引起股價調整的情形,則對調整前交易日的收盤價按經過相應除權、除息調整后的價格計算)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2、轉股價格的調整方法及計算公式
在本次發行之后,當公司因送紅股、增發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況(不包括因可轉債轉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發生變化時,將按下述公式進行轉股價格的調整:
送股或轉增股本:P1=P0/(1+n);
增發新股或配股:P1=(P0+A×k)/(1+k);
兩項同時進行:P1=(P0+A×k)/(1+n+k);
派息:P1=P0-D;
上述三項同時進行:P1=(P0-D+A×k)/(1+n+k)。
其中:P0為初始轉股價,n為送股率,k為增發新股或配股率,A為增發新股價或配股價,D為每股派息,P1為調整后轉股價。
當公司出現上述股份和/或股東權益變化情況時,將依次進行轉股價格調整,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董事會決議公告,并于公告中載明轉股價格調整日、調整辦法及暫停轉股時期(如需)。當轉股價格調整日為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轉股申請日或之后,轉換股票登記日之前,則該持有人的轉股申請按本公司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執行。
當公司可能發生股份回購、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類別、數量和/或股東權益發生變化從而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的債權利益或轉股衍生權益時,本公司將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則以及充分保護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權益的原則調整轉股價格。有關轉股價格調整內容及操作辦法將依據當時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來制訂。
(二)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
在本可轉債存續期間,當本公司股票在任意連續30個交易日中有不少于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高于當期轉股價格的85%時,公司董事會有權提出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東大會表決。
1、修正權限
上述方案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實施。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本可轉債的股東應當回避。修正后的轉股價格應不低于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之間的較高者,同時修正后的轉股價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20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轉股價格調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在轉股價格調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
2、修正程序
如本公司決定向下修正轉股價格時,本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及互聯網網站上刊登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權登記日及暫停轉股期間。從股權登記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即轉股價格修正日),開始恢復轉股申請并執行修正后的轉股價格。若轉股價格修正日為轉股申請日或之后,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該類轉股申請應按修正后的轉股價格執行。
四、有條件贖回條款
在本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連續30個交易日中有不少于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權按照債券面值的102%(含當期計息年度利息)的贖回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任一計息年度本公司在贖回條件首次滿足后可以進行贖回,首次不實施贖回的,該計息年度不應再行使贖回權。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調整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
五、回售條款
1、有條件回售條款
在本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30個交易日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70%時,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2%(含當期計息年度利息)回售給公司。任一計息年度可轉債持有人在回售條件首次滿足后可以進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實施回售的,則該計息年度不應再行使回售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