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到底講不講規則守不守合約(3)
根據2005年10月12日范易謀代表合資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與中方親自簽署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一號修正協議的第二條,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中規定“依據雙方在許可合同中的約定,許可合同附件5中所列的幾個娃哈哈公司以及甲方(注:甲方為娃哈哈公司)或其關聯方在許可合同簽訂后設立的其他娃哈哈公司(以下定義為“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也有權利獲得乙方授予的商標使用許可。
鑒于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達能合營企業的定義中,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將被列于許可合同新的附件中。
單啟寧表示,以上兩點應該充分證明,娃哈哈與合資公司簽訂的商標許可合同并非是排他性許可,作為娃哈哈與達能的非合資公司完全有權使用娃哈哈商標,而且以前娃哈哈與達能非合資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標均是合資公司許可的,并不存在什么濫用商標權的問題。
“娃哈哈”商標所有權一直屬于娃哈哈集團公司
達能亞太總裁范易謀一直認為,國家商標局未予書面答復,故轉讓手續尚在辦理中。國家工商局1995年12月22日頒布的《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第8條第2款,“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口頭駁回亦是駁回,并未規定必須給予書面駁回。
娃哈哈認為,商標許可合同按當時的法規是需要國家商標局批準的,而娃哈哈雙方簽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第8.4條約束力中約定“本合同為甲方及乙方的利益而訂立,而任何一方可要求強制執行。本合同不得以口頭方式加以修訂,只有通過甲方或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及如有需要,經中國有關政府機構批準方為有效。”按以上的法規要求應該已明確該合同是需要國家商標局批準的,而這個合同連報都未報,因此根據許可合同約定的條款,此合同當時就沒有生效。
因為明知道商標轉讓不被批準,因此達能亦知道簽訂的名為許可實為轉讓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亦不會被國家商標局予以核準備案,亦不能合法存在與生效。
國家商標局也已于今年6月7日發出關于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審核情況的復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6月6日《關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不予核準事由證明的請示》(浙工商[2007]42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國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發布了《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的主要內容是防范和制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商標權流失,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底,我局在無錫召開了會議,專門就貫徹執行《規定》、防止合資過程中商標權的流失進行了布置。
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關于請求轉讓娃哈哈商標的報告》和《關于轉讓娃哈哈注冊商標的報告》,要求將該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冊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據《規定》,均未同意轉讓。19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許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我局于同年8月予以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