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議塵埃落定老窖與天源共享“溫氏”
日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已裁定,天源“溫氏”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溫氏”商標可獲準注冊。據悉,天源“溫氏”商標注冊申請的類別為第33類“燒酒”。四川瀘州老窖、廣州溫氏集團和天源實業之間歷時兩年的“溫氏”商標爭議案有了最終結果。
“溫氏”之爭
此前,瀘州老窖公司和廣東溫氏集團同時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刊登在第989期《商標公告》第3904413號“溫氏WENSURNAME;WEN”商標提出異議。
溫氏集團認為,“溫氏”商標最早于1995年在第29類(凍肉)商品上獲得注冊,2004年3月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被異議商標——即天源申請注冊的“溫氏”商標是惡意抄襲復制,應予以制止。
瀘州老窖認為,瀘州老窖最早由明朝時代舒家創立,后來把窖池賣給溫家,因此與溫氏家族具有特殊的關系,被異議商標可能會使消費者產生某種誤認。
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分屬不同類別,不存在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乃被異議人企業創辦人溫良為發揚其400多年前祖先留下的釀酒輝煌史業而獨立創作的,根本不存在抄襲摹仿行為。
事實上,今天的瀘州老窖以其“醇香濃郁,清冽甘爽,回味悠久,飲后尤香”的風格聞名,而“溫氏”商標的獲得無異于瀘州老窖作為濃香鼻祖的權威考證。
裁定依據
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了解到,此番裁定依據是,被異議商標“溫氏”指定使用商品是第33類“燒酒”等,溫氏集團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是第29類“凍肉”等。
不僅如此,瀘州老窖公司引證的“溫永盛”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雖然是第33類“酒”,但雙方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存在差異,因此二者亦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自稱與溫氏家族存在特殊關系,而排斥他人,在第33類商品上注冊“溫氏”商標,缺乏法律和事實根據,不予支持。
炒作還是緬懷?
溫氏老窖酒廠董事長溫良表示,歷經兩年溫氏商標終于獲準注冊,對溫氏老窖酒廠來說意義重大。
據他介紹,天源實業公司早在5年前就在瀘州購買一個占地20多畝,有幾百年歷史的溫氏老窖酒廠。“天源長壽村”、“長壽仙”等高檔品牌酒就來自這個擁有200多個窖池,年產量超3000千升的酒廠。
溫氏老窖主營白酒、黃酒等產品,并在廣州分別設立“天源長壽村”和“溫氏老窖”營銷總部。
溫良稱,400多年前,中國釀酒大師、濃香型白酒創始人——溫榮盛是溫氏家族祖先。1555年溫榮盛舉家移居四川瀘州釀酒,其釀造的“百年老窖曲酒”也載入史冊。瀘州地方志就這樣記載:“釀酒飄香,史推溫氏,濃香型酒,溫氏杰作。”
溫良還表示,注冊溫氏商標還有一個特殊意義在于,重振溫氏酒業雄風及緬懷先人,將中華民族傳統的五糧型酒發揚光大。
然而業內人士則認為,在“溫氏”之爭的過程中,裁定結果僅僅是個結果,對于溫氏老窖酒廠來說,歷時兩年的商標爭奪,也帶來了不少“眼球效應”。
來源:華夏酒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