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被判刑1年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被判刑1年,近日汪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莆田市涵江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被判刑1年,近日汪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莆田市涵江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8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汪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明知購買的白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加價銷售,銷售金額達1443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其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且在案發后能積極退贓,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2005年1月份間,江蘇男子汪某向他人購進假冒“洋河牌”30度富貴緣白酒3700箱,后將假酒以每瓶單價6.5元的價格銷售給同案犯張某(已判刑),銷售金額達144300元(其中58500元貨款已支付)。張某于2005年1月15日、20日分兩次將假酒銷售給仙游縣某經銷部。案發后,汪某于2013年12月1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銷售假冒“洋河牌”30度富貴緣白酒3700箱的事實。汪某于8月19日向公安機關退交贓款58500元,予以沒收。其并于訴訟期間向法院預交罰金50000元候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