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銷售假冒貴賓郎酒被罰15萬元
制作銷售假冒貴賓郎酒被罰15萬元,這是發生在璧山的假酒案。近日,璧山男子沈某和張某,因以次充好的方式生產、銷售小貴賓郎酒,被璧山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7萬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5萬元。
2013年下半年,沈某多次邀約張某與其共同制造并銷售假酒以牟利。禁不住金錢的誘惑,張某決定和沈某各出資2萬元,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生產假冒四川省古藺郎酒有限公司的100毫升小貴賓郎酒(以下簡稱貴賓郎酒)來銷售牟利。
其后二人還專門到外地學習假冒的生產方法。2013年10月,二人學習歸來,在璧山區青杠街道一處租賃的農房里開起了制售假酒的作坊。其間,沈某購買了假冒貴賓郎酒的外包裝紙箱。又先后在山東、浙江溫州聯系制作了假冒貴賓郎酒瓶蓋、條形碼、合格證、封口膠等物品,并以高價買來廢品回收處理的貴賓郎酒酒瓶。
二人購得大量瓶裝低價白酒以次充好,采用分裝的形式開始生產、銷售假冒貴賓郎酒。今年6月12日,沈某和張某在制假現場被在執法人員當場抓獲。經核實,二人共計生產假冒貴賓郎酒(100毫升)3300余件。其中,先后以85-115元每件的價格銷售給他人2670余件,銷售金額為28.4萬元。2014年6月12日,璧山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現場查獲并扣押了庫存假冒貴賓郎酒(100毫升)計630件,經鑒定查獲的假冒貴賓郎酒價值為15.12萬元。
2014年11月27日,張某、沈某賠償了被害單位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2萬元并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璧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沈某、張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28.4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鑒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42000元并取得了諒解,結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結合《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