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勾兌白酒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011年5月31日,何某被桐鄉法院以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
2011年5月31日,何某被桐鄉法院以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0000元。
何某,三十出頭,重慶人,十幾歲開始就出來討生活,現在在做賣酒的生意,由于頭腦靈活,生意做得還算可以,在同齡的老鄉眼中何某也是小有成就。2010年6月的時候,他發現一些鄉鎮小店在賣一些勾兌了水的白酒,而且生意還不錯,他覺得自己本來就是賣酒的,做這樣的買賣不是很適合自己嗎?于是,他先在桐鄉濮院鎮較為偏僻的地方租了一個倉庫作為廠房,然后利用原先的生意關系,從重慶老家某一酒廠進了一些60度左右的高度白酒原酒。在這個租來的“廠房”內,對這些高度白酒原酒添加自來水、蛋白糖等進行勾兌,變成了不同度數的白酒、楊梅酒,接著包裝后再進行出售。一條財路就這樣被何某打開了,由于“價廉物美”,再加上原來就有銷售渠道,他的生意好得不得了,到案發時的短短幾個月他已經賣掉了約14噸的勾兌酒,銷售金額達十三萬多。今年1月份,何某東窗事發,其用自來水勾兌白酒并銷售的行為被人舉報。
桐鄉法院審理認為,何某銷售用水勾兌的不合格白酒,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又因為,在歸案后他的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主動預繳罰金,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