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啤酒內有煙蒂等異物一案判決
3月17日下午3時20分,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在第10法庭公開宣判原告高大杰訴被告華潤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和被告華潤雪花啤酒(中國)有限公司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此案在第一次庭審時,曾引起上海勞動報、新聞晨報、人民網、中新網等數十家媒體關注。原告購買啤酒的時間正逢世博會在上海舉行。
上海寶山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高大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華潤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貼有雪花商標標簽內含異物的紛爭啤酒1瓶;二、被告華潤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高大杰購買啤酒款2元;三、被告華潤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高大杰查檔費40元、拍照費用120元、交通費100元;
經審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雪花上海公司直銷點向羅北路新菜場邊送貨,商品送貨單記載,雪花特爽啤酒200箱,單價33元,金額6600元,送雪花特爽啤酒80箱。2010年7月26日,原告購買雪花牌啤酒,署名羅北綜合商店的宋桂桂向原告出具收據一張,收據記載“交款單位為高大杰,人民幣貳佰捌拾元,收款事由十箱雪花啤酒”。原告自述:2010年8月的一天,其在家中和前來上海看世博會的朋友飲酒時,發現1瓶貼有雪花啤酒商標標簽的未開啟的啤酒內有煙蒂等異物。原告以拍照等方式對上述情形進行了固定,產生了一定費用。此外,原告為明確訴訟主體,支付了查檔費40元。庭審中,原告當庭出示1瓶內含煙蒂、木片雜物,瓶身標簽為雪花商標的啤酒,質證后原告收回保存。原告與被告確認系爭啤酒的價值是2元。
法院認為,雪花上海公司作為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啤酒質量負責。原告高大杰購買貼有被告方雪花商標標簽的啤酒,被告雪花上海公司對此并無異議,被告雪花上海公司雖對系爭啤酒是否是其公司的產品有疑問,但其考慮到原告是消費者,選擇雪花品牌是對其公司的支持,綜合考慮訴訟成本等諸多因素,其愿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意見是被告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與法無悖。
華潤啤酒(中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2004年更名為華潤雪花啤酒(中國)有限公司,總部設在北京。兩大股東分別是華潤創業有限公司和國際釀酒集團。華潤創業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并入恒生指數成份股,曾獲得“亞洲管理素質最佳企業”稱號。國際釀酒集團在倫墩和約翰內斯堡兩地上市,擁有100多年的歷史及先進的啤酒釀造技術。被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式認定為“中國名牌”產品。2007年9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雪花”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2008年成為全球銷量第一的啤酒品牌,出口到美國、法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這些昔日的光環和榮譽雖然光彩奪目,但客觀事實上由于出了這種事,原告作為消費者忍無可忍,被逼走上法庭討公道,誠盼引起公司領導重視,加強企業管理,亡羊補牢,確保以后不再發生類似情況,確保全球50億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
江蘇省普法志愿者、《百案說法》一書作者賀龍國為支持高大杰討回公道,往返上海10多次,無償為其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