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領域仍存“盲點”
《食品安全法》實施一周年 酒類安全仍需強化監管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頒布實施。值這部法律實施一周年之際,《華夏酒報》記者就其在酒行業的貫徹情況,進行了大跨度、全視角的采訪。綜觀酒類產銷,《食品安全法》產生了積極而深遠的意義和作用,各地各企業為確保酒類安全做出了不懈努力。調查發現,在具體貫徹實施中,仍存在不少問題,需在監督、管理和具體執行方面不斷創新,以確保《食品安全法》在酒行業發揮應有的效力。
流通領域仍存“盲點”
一年前,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季克良在接受《華夏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茅臺雖貴為“國酒”,但在市場打假方面仍感到壓力重重,畢竟作為生產企業,只能全力以赴做好生產環節的把控,而到了流通領域,酒廠沒有權力去直接打假,也很難直接制定標準來提高白酒市場準入門檻,只能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實施打擊。“政府針對酒類市場的打假力度要持續加強,要出重拳。”這是季克良發出的疾呼。
而幾天前“國酒茅臺分局”的成立,或可看作是工商部門在一年后對此做出的積極回應,以《食品安全法》的實施為依托,酒類產品食品安全管理的重心將逐漸向市場及流通環節過渡。
自2009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食品安全法》,雖然仍未打破“多頭分段管理”的機制,但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的法定職責。如工商部門更多地承擔起市場中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商務部門也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了酒類流通領域的溯源管理,強化隨附單制度。在管理責任歸屬明確之后,工商部門得以更有效地配合支持企業開展打假;商務部門的登記備案和溯源管理制度,從源頭上對酒類商品進行追溯,為查獲假酒杜絕假酒找到一個有效途徑,酒類市場流通秩序在一年間得到了不斷規范。
《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各級工商部門以及具體負責酒類流通管理的各級商務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通過一系列的舉措,使酒行業的流通秩序得到進一步規范,但在具體的執行和監管方面仍有待加強。
在生產企業的市場準入方面,除了正規企業、規模企業之外,還存在大量規模比較小的生產企業,其中手工作坊式企業占很大比例,他們仍“游離”于監管系統的視線之外,其產能和銷售不能及時計入國家統計數據。
正是這些《食品安全法》和《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掌控范圍之外的企業和產品,在低端消費人群中具有廣泛的基礎,同時也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如何對其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管,將是下一步的工作重點。
而對于酒類市場的流通行為,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內的現有監督管理,還是集中在違法事件發生后的懲處上,充其量只是對于酒類流通企業道德底線的強制性把控,其效果是被動的、有限的。只有當食品安全理念通過《食品安全法》的普及和實施,內化為行業和企業道德元素、經營共識的時候,當全社會對食品安全問題心存敬畏的時候,一個良好的酒類產品食品安全環境才能真正得以營造。而這一前提,必須保證《食品安全法》不打折扣、不講條件、不被架空地施行。
“國酒茅臺分局”的成立,正是酒類市場管理進入新階段的標志。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酒類市場的監管“盲點”將被逐漸清除。
《食品安全法》需配套保障
“國酒茅臺分局”可以看作是職能部門的架構建設為《食品安全法》提供配套保障,而《食品安全法》要在酒行業內切實、深入地執行下去,則需更多的配套設施為其保駕護航。
《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以來,各相關部門積極出臺相關配套法規,如工商總局專門制訂了《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示范店規范指導意見》等多項制度,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相關職能,對食品流通許可、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做出了具體規定,極大加強了《食品安全法》在實際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2009年7月20日,國務院公布《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在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制訂細則,旨在進一步落實企業責任,強化監管,保證《食品安全法》嚴格實施。
經過不斷補充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效果顯著增強。而對于酒行業來說,僅有目前的相關配套法規措施,難以滿足全面保障酒類行業食品安全的需求,這主要體現在確保執行和認證體系兩個方面。
相對于其他食品行業,酒行業具有較大的特殊性,作為日用消費品,它在市場上覆蓋面廣、影響力大,生產企業遍及全國各地,規模各異,流通企業更是難以勝數;同時,酒行業的生產經營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乃至文化產業的創新發展都有密切的聯系。正由于這些復雜因素的制約,酒行業還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假冒偽劣生產鏈等現象,從而變相地保護落后、限制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這給酒類食品安全埋下了“定時炸彈”,不利于《食品安全法》的執行和監管。
商務部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由于其屬于部門規章,《食品安全法》出臺實施后,并沒有針對酒類商品的特殊性對這一規章加以修改和完善,因此盡管該辦法的一些具體管理措施對加強酒類流通領域監管有著積極意義,但是其法律效力還很弱,需要進一步上升層級,與《食品安全法》配套。
而行業認證體系的意義在于健全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從原料源頭強化產品全過程監管,建立食品安全長效監管體制。顯然,這些都是酒行業所迫切需要的。
事實上,酒行業現有的各類認證體系已經比較完善,執行和管理面面俱到,而且很多認證體系的實施標準高于《食品安全法》,但其最根本的癥結在于法律效力缺失,極易出現管理缺位或疏漏。
正是認識到這一點,來自行業內部的聲音直指酒類立法。在2009年的全國兩會上,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金志國就提出議案《關于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酒法〉立法》,得到酒業人大代表的一致贊同和全力支持;隨后,商務部、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等多部門及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組成全國政協推進酒類立法調研組,先后赴四川、山東等地,就推進酒類立法工作展開調研。
流通領域仍存“盲點”
一年前,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季克良在接受《華夏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茅臺雖貴為“國酒”,但在市場打假方面仍感到壓力重重,畢竟作為生產企業,只能全力以赴做好生產環節的把控,而到了流通領域,酒廠沒有權力去直接打假,也很難直接制定標準來提高白酒市場準入門檻,只能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實施打擊。“政府針對酒類市場的打假力度要持續加強,要出重拳。”這是季克良發出的疾呼。
而幾天前“國酒茅臺分局”的成立,或可看作是工商部門在一年后對此做出的積極回應,以《食品安全法》的實施為依托,酒類產品食品安全管理的重心將逐漸向市場及流通環節過渡。
自2009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食品安全法》,雖然仍未打破“多頭分段管理”的機制,但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的法定職責。如工商部門更多地承擔起市場中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商務部門也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了酒類流通領域的溯源管理,強化隨附單制度。在管理責任歸屬明確之后,工商部門得以更有效地配合支持企業開展打假;商務部門的登記備案和溯源管理制度,從源頭上對酒類商品進行追溯,為查獲假酒杜絕假酒找到一個有效途徑,酒類市場流通秩序在一年間得到了不斷規范。
《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各級工商部門以及具體負責酒類流通管理的各級商務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通過一系列的舉措,使酒行業的流通秩序得到進一步規范,但在具體的執行和監管方面仍有待加強。
在生產企業的市場準入方面,除了正規企業、規模企業之外,還存在大量規模比較小的生產企業,其中手工作坊式企業占很大比例,他們仍“游離”于監管系統的視線之外,其產能和銷售不能及時計入國家統計數據。
正是這些《食品安全法》和《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掌控范圍之外的企業和產品,在低端消費人群中具有廣泛的基礎,同時也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如何對其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管,將是下一步的工作重點。
而對于酒類市場的流通行為,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內的現有監督管理,還是集中在違法事件發生后的懲處上,充其量只是對于酒類流通企業道德底線的強制性把控,其效果是被動的、有限的。只有當食品安全理念通過《食品安全法》的普及和實施,內化為行業和企業道德元素、經營共識的時候,當全社會對食品安全問題心存敬畏的時候,一個良好的酒類產品食品安全環境才能真正得以營造。而這一前提,必須保證《食品安全法》不打折扣、不講條件、不被架空地施行。
“國酒茅臺分局”的成立,正是酒類市場管理進入新階段的標志。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酒類市場的監管“盲點”將被逐漸清除。
《食品安全法》需配套保障
“國酒茅臺分局”可以看作是職能部門的架構建設為《食品安全法》提供配套保障,而《食品安全法》要在酒行業內切實、深入地執行下去,則需更多的配套設施為其保駕護航。
《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以來,各相關部門積極出臺相關配套法規,如工商總局專門制訂了《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示范店規范指導意見》等多項制度,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相關職能,對食品流通許可、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做出了具體規定,極大加強了《食品安全法》在實際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2009年7月20日,國務院公布《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在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制訂細則,旨在進一步落實企業責任,強化監管,保證《食品安全法》嚴格實施。
經過不斷補充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效果顯著增強。而對于酒行業來說,僅有目前的相關配套法規措施,難以滿足全面保障酒類行業食品安全的需求,這主要體現在確保執行和認證體系兩個方面。
相對于其他食品行業,酒行業具有較大的特殊性,作為日用消費品,它在市場上覆蓋面廣、影響力大,生產企業遍及全國各地,規模各異,流通企業更是難以勝數;同時,酒行業的生產經營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乃至文化產業的創新發展都有密切的聯系。正由于這些復雜因素的制約,酒行業還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假冒偽劣生產鏈等現象,從而變相地保護落后、限制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這給酒類食品安全埋下了“定時炸彈”,不利于《食品安全法》的執行和監管。
商務部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由于其屬于部門規章,《食品安全法》出臺實施后,并沒有針對酒類商品的特殊性對這一規章加以修改和完善,因此盡管該辦法的一些具體管理措施對加強酒類流通領域監管有著積極意義,但是其法律效力還很弱,需要進一步上升層級,與《食品安全法》配套。
而行業認證體系的意義在于健全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從原料源頭強化產品全過程監管,建立食品安全長效監管體制。顯然,這些都是酒行業所迫切需要的。
事實上,酒行業現有的各類認證體系已經比較完善,執行和管理面面俱到,而且很多認證體系的實施標準高于《食品安全法》,但其最根本的癥結在于法律效力缺失,極易出現管理缺位或疏漏。
正是認識到這一點,來自行業內部的聲音直指酒類立法。在2009年的全國兩會上,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金志國就提出議案《關于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酒法〉立法》,得到酒業人大代表的一致贊同和全力支持;隨后,商務部、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等多部門及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組成全國政協推進酒類立法調研組,先后赴四川、山東等地,就推進酒類立法工作展開調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