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偉銘醉駕案”塵埃落定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任硌、苑堅、余里)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偉銘醉駕案”作出終審判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孫偉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前,孫偉銘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同樣罪名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孫偉銘醉駕案”塵埃落定,但此案在社會上引起的反響,遠遠超越了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儼然成為汽車社會的法治標桿。
法律不相信眼淚
經(jīng)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孫偉銘長期無證駕車,并有多次交通違法記錄。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孫偉銘與其父母在成都市成華區(qū)萬年場“四方閣”酒樓為親屬祝壽,期間大量飲酒。16時許,孫偉銘駕駛車牌號為川A43K66的別克牌轎車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車北站搭乘火車,之后駕車折返至城東成龍路向成都市龍泉驛區(qū)方向行駛。17時許,行至成龍路“藍谷地”路口時,孫偉銘駕車從后面沖撞與其同向行駛的川A9T332比亞迪轎車尾部。其后,孫偉銘繼續(xù)駕車向前超速行駛,并在成龍路“卓錦城”路段違章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先后撞向對面車道正常行駛的4輛汽車,造成川AUZ872長安奔奔轎車內(nèi)駕駛員張景全及同車乘客尹國輝、金亞民、張成秀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傷。
經(jīng)鑒定,川A43K66轎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行駛速度為每小時134公里至138公里,孫偉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每毫升135.8毫克,達到醉酒駕車標準。
二審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終審判處孫偉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二審庭審中,孫偉銘多次痛哭。二審宣判后,孫偉銘再次當庭痛哭。但法律不相信眼淚,任何人只要犯罪,就必須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
宣判結束后,孫偉銘妹妹孫小媚表示無法接受這個判決結果,還會繼續(xù)申訴。而受害者家屬金宇航表示:“只能說勉強能夠接受這個判決結果,我想盡快回到正常生活。”另一位受害者家屬張志宇說:“雖然現(xiàn)在網(wǎng)上有人說我拿了錢又要命,但他們畢竟不是被害者,不能理解我的心情,如果不追究孫偉銘的責任,我覺得自己無法面對死去的父母。”
在場的一位旁聽群眾說,雙方家屬對終審判決結果各持異議,一方認為“偏重”,一方認為“偏輕”,從個人情感來說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底線,情感不能左右法律,更不能替代法律。
定罪和量刑——法官詳解本案兩大焦點
二審判決之前,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有兩個:一是本案如何定罪;二是會不會改判。
二審結束后,新華社記者獨家專訪了此案審判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王靜宏。
已有19年刑事審判經(jīng)驗的王靜宏表示,關于孫偉銘行為的定罪,爭論的焦點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他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主觀動機和主觀心理狀態(tài)的不同,前者為故意犯罪,行為人對危害后果持積極追求或放任的心態(tài);后者為過失犯罪,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危害后果。”
“汽車作為現(xiàn)代交通工具,在使社會受益的同時,由于其高速行駛的特性又容易給社會造成危害,因此國家對汽車上路行駛有嚴格的管理規(guī)定。”王靜宏說,“孫偉銘明知國家的規(guī)定,仍然漠視社會公眾安全,藐視法律法規(guī),長期無證駕駛,并多次違章,尤其是醉酒駕車發(fā)生追尾事故后,孫偉銘不計后果,在車輛和人流密集的道路上以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逃逸,并違章跨越黃色雙實線,造成4死1傷、公私財產(chǎn)損失數(shù)萬元的嚴重后果。孫偉銘沒有采取任何避免的措施,完全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他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關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guī)定。”
談及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的原因,王靜宏表示,基于各種因素綜合衡量,孫偉銘尚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必須施以極刑的罪犯。他解釋說,雖然孫偉銘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應該依法嚴懲,但孫偉銘是間接故意犯罪,犯罪時處于嚴重醉酒狀態(tài),對自己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后果的發(fā)生,與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同時,孫偉銘歸案后真誠悔罪,多次寫信或當庭向受害者家屬道歉,并通過其父盡其所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親屬因此出具了諒解書,依法可從輕處罰。
王靜宏說:“作為法官,每個案件都要經(jīng)得起歷史的檢驗。我對此案所有事實和證據(jù)的認定、定罪、量刑,有充分的自信,定罪是準確的,量刑是適當?shù)摹?rdquo;
專家看法:此案具有標志性意義
就在孫偉銘醉駕案二審宣判的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在京就醉酒駕車犯罪的有關問題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指出,一段時間以來,由于醉酒駕車犯罪頻發(fā),社會輿論對此比較關注,對此類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見,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統(tǒng)一法律適用。今后,對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的發(fā)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樣才能有效打擊、預防和遏制一個時期以來醉酒駕車犯罪多發(fā)、高發(fā)的態(tài)勢。
四川聚賢律師事務所律師勾銳認為,從死刑到無期徒刑,孫偉銘案終于塵埃落定。應該說,二審判決體現(xiàn)了“罪刑相適應”的刑罰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較之一審判決更加適當。我國雖不是判例法國家,生效判決對其他案件的裁判沒有當然的約束力,但是,孫案作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宣判的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其標志性意義重大。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魏東認為,孫偉銘案二審判決結果是公正合理的。孫偉銘犯罪從主觀上沒有采取防范措施,客觀也無法防范,所以,根據(jù)執(zhí)法機關通報的情況顯示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從量刑來看,考慮到孫偉銘是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犯罪,事發(fā)后,鑒于他有悔過道歉,對受害者家屬進行積極賠償及情感安慰的行為,應當說他是有認罪表現(xiàn)的。因此,孫偉銘不符合我國刑法執(zhí)行死刑的條件。二審最終審判結果是居中的一種定罪,也反映了我們國家尊重人權和生命,理性施法,慎用少用死刑的態(tài)度。
魏東說,孫偉銘因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判無期徒刑是重刑,對類似犯罪情況有扼制和警醒的作用。針對網(wǎng)上很多網(wǎng)友提議法律增設針對“醉酒駕車”的罪名,魏東認為,沒有必要增設新罪名,我國現(xiàn)有的刑法對醉酒駕車行為完全可以適用,反而應該加強行政執(zhí)法和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力度。可采取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的方式,來詳細解釋一些特殊情況從而完善法制。
一個案件 一場生動的全民普法教育
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所處的路口,一幅鮮紅的橫條幅在隨風飄揚:“喝酒的理由千萬條,人的生命就一條。”
一位未能進入法院旁聽的成都大姐則把她打印好的寫有“飲酒不開車、開車不版權華夏酒報飲酒”字樣的宣傳單向過往路人展示。
記者注意到,這位大姐的宣傳語在孫偉銘造成的血淋淋的慘案發(fā)生后,已成為大多數(shù)成都市民的心聲。記者在一些吃飯場合多次看到,“我不想當?shù)诙€孫偉銘”等言語已成了人們推辭喝酒的理由。而有關醉酒駕駛將面臨嚴厲處罰甚至重刑的意識也已逐漸深入人心。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汽車還將進一步進入人們的生活,人們越來越離不開汽車;而喝酒,則是中國幾千年來的歷史傳承,短期內(nèi)讓公眾戒酒也是不現(xiàn)實的。如何在汽車社會里較好處理喝酒與駕車的矛盾關系,還將是一代代人必須面對的問題。
孫偉銘案二審結果公布后,社會各界對此紛紛熱議,一些門戶網(wǎng)站類似新聞的網(wǎng)友跟帖很快上萬條,充分說明了公眾對孫偉銘案及醉駕話題的高度關注。社會各界對孫偉銘的關注、爭議過程,本身就是一場生動的全民法制教育。
只有當駕車者自覺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并成為他們一種習慣和自然行為,中國才不至于以付出高昂的生命為代價,換得汽車時代的到來。而孫偉銘醉駕案作為一個具有標志性事件,正以一種鮮明的姿態(tài)向社會宣示:漠視社會公共安全、藐視法律的酒后駕車行為,必然要付出慘重的代價。
針對此前我國對酒后駕車處罰相對較輕、適用法律有爭議的現(xiàn)狀,“孫偉銘醉駕案”教育和警示他人不要以身試法的態(tài)度極為明確。如同“孫偉銘醉駕案”一樣,適當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才會增強法律的威懾力,讓禁止酒后駕車的意識深入人心。
正是由于以“孫偉銘醉駕案”為代表的酒后駕車行為引起全社會關注,7月13日至17日,四川在全國率先開展“剿酒”行動,全國各地也都掀起了整治酒后駕車專項行動,酒后駕車現(xiàn)象直線下降。
只有“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和自覺行動,路上行人才有安全感,司乘人員才能享受駕車帶來的快樂和便捷。
“孫偉銘醉駕案”還讓“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一種“鮮活”的形式走進大眾的視野。“孫偉銘醉駕案”發(fā)生后,民眾和媒體開始特別留意我國處置醉酒駕車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將這種關注的視野拓展到國外。在這期間,有人大代表和法學專家也發(fā)出倡導,建議強化對酒后駕車的懲罰力度。這一切,對廣大公眾而言,顯然不啻是一次持久的普法行動。
如今,雖然“孫偉銘醉駕案”已經(jīng)審結,但關注社會公共安全的話題不會落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