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在2小時內報告食品安全事故--
經營者應在2小時內報告食品安全事故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布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此外,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此外,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