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虛假食品廣告須承擔責任--
個人代言虛假食品廣告須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布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于發布虛假食品廣告的,工商機關將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食品廣告中也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否則,工商機關將沒收其違法所得,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于發布虛假食品廣告的,工商機關將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食品廣告中也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否則,工商機關將沒收其違法所得,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