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工商查處“三花王”
沒有權威部門認定,桂林一酒業公司卻擅自給自產的酒封“王”,近日,工商部門查處了此行為。
沒有權威部門認定,桂林一酒業公司卻擅自給自產的酒封“王”,近日,工商部門查處了此行為。
前段時間,有很多消費者發現,在上海路一商店,桂林一酒業公司生產銷售的“老三花”米香型白酒包裝盒上印有“三花之王、米香典范”廣告字樣,他們認為該廣告不合法,便立即向工商部門投訴。
7月20日,市工商局象山分局根據反映,對該酒業公司進行檢查。經初步調查后,認為該酒業公司涉嫌違反《廣告法》中關于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利用廣告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規定。最后,工商部門決定對該酒業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據了解,根據《食品標簽通用標準》規定,在產品包裝上應該標明產品的質量等級,而這種產品的質量等級所依據的應該是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因此,標注“三花之王、米香典范”這樣的字眼既無科學性、客觀性,也是不符合規定的。而且“三花之王、米香典范”不是一個固定的品質概念,無法據此判定該酒品質達到什么樣的水平,讓人認為該酒就是最好的。
7月27日,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說,《廣告法》明確規定,食品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即:使用國旗、國徽、國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違者將進行處罰。據介紹,實際上,該酒業公司虛假宣傳已不是第一次。去年初,該公司也因虛假宣傳被工商部門查處過,并處以罰款。
作者:梁劍 古月 王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