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酒管局:“按月罰款”的做法不允許
7月10日,媒體報道了因酒類批發證辦不了,欒城冶河鎮售酒商戶定期向
7月10日,媒體報道了因酒類批發證辦不了,欒城冶河鎮售酒商戶定期向酒類監督局“納貢”罰款一事。記者13日了解到,該縣酒類監督局按月罰款是為了“自籌自支”,市政府行政執法投訴中心表示將介入調查此事。
13日,記者聯系了欒城縣酒類監督局,該局一位工作人員無奈表示,他們也有“難言之隱”:監督局作為縣商務局的一個二級局,有執法人員七八名,工資和辦公經費主要依靠罰款。“收上來的罰款上交縣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再返還金額的60%,作為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經費。”執法人員的工資也就七八百元,倘若個別月份罰款金額有限,經費便周轉不開。
欒城縣商貿局一位負責人也表示,酒類監督局是獨立的一個執法部門,執法人員的工資和經費確實主要依靠罰款。
對此,石家莊市酒類監督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員介紹說,這種“自籌自支”的體制由來已久,周邊縣市的酒類監督管理部門也是將罰款全部上交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再返還一部分。這種做法有其弊病,容易滋生“以罰代管”的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按月罰款”這種做法是不允許的。
有社會專家認為,欒城酒類監督局做法反映出“自籌自支”財政體制下的一種弊端,即公共權利與既得利益集團化,執法人員“權力尋租”扭曲了法律規章制度本來面目,目前政府已覺察出其弊端,采取一系列相應措施,向不合理行政收費開刀,以“收支兩條線”取代“自籌自支”,因此各行各業取消了不少違規行政收費制度。但要徹底解決其問題,尚需要一個過程。
就欒城酒類監督局的做法,市政府行政執法投訴中心表示將介入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