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質量工作突出的個人或單位可獲省長質量獎
新華社濟南5月28日電(記者王志)山東省政府近日制定《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規定自今年起,在質量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單位可獲得省長質量獎。 山東省質監局局長叢大鳴介紹,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由山東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評審,由省政府和省長
新華社濟南5月28日電(記者王志)山東省政府近日制定《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規定自今年起,在質量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單位可獲得省長質量獎。
山東省質監局局長叢大鳴介紹,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由山東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評審,由省政府和省長審定批準。
山東省省長質量獎分設“山東省質量管理獎”和“山東省質量貢獻獎”兩個獎項,每年度評選一次。“山東省質量管理獎”不超過10個,主要授予工業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的各類企業;“山東省質量貢獻獎”不超過5個,主要授予各類企業的員工和在質量教育、質量科研和攻關、質量宣傳等質量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根據規定,山東對獲獎組織和個人建立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獲獎組織在獲獎后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以及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等,將由山東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提請山東省政府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獎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