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保協議書》的獨立意見書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公司與會稽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互保協議書》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行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浙江精工科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公司與會稽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互保協議書》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行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獨立董事,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關于公司與會稽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互保協議書>的議案》,基于獨立判斷立場,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1、公司與會稽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關系,主要是為了滿足公司經營發展的正常資華 夏 酒 報中國酒業風向標金需求,為使公司向有關銀行申請融資時,具備銀行所要求的融資保證條件,確保籌資效率。
2、會稽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經營情況穩定,資產質量良好,具有實際債務承擔能力。
3、互保協議書生效后,公司按協議實際履行擔保義務時,公司董事會及經營層應密切關注被擔保方有關借款使用情況及經營狀況,以便及時采取措施防范
風險。
因此,我們一致同意公司與會稽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互保協議書》,同意上述議案提交公司 2008 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李生校、蔡樂平、樓民、韓江南
2008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