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立法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 食品安全法草案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從生產和經營兩個方面確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 食品安全法草案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從生產和經營兩個方面確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記錄召回情況。
草案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并記錄通知情況。
草案強調,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召回的食品應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該食品再次流入市場。
針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規范、不統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夠科學、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恐慌等問題,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
草案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費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門統一發布。
草案規定,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準確,并對不安全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避免引起消費者恐慌。
草案同時規定,本法規定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公布。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記錄召回情況。
草案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并記錄通知情況。
草案強調,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召回的食品應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該食品再次流入市場。
針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規范、不統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夠科學、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恐慌等問題,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
草案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費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門統一發布。
草案規定,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準確,并對不安全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避免引起消費者恐慌。
草案同時規定,本法規定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