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瓶費”官司法院繞著行規走?
備受關注的北京首例“開瓶費”官司日前終審裁定,雖然維持了一審“酒樓退還100元開瓶費”的判決結果,但裁決的理由卻變為“收費沒有明示”。
觀點碰撞
關鍵詞Ⅰ:開瓶費能“開”下去就是合理的
對待“開瓶費”這樣所謂的“霸王”條款,其實很簡單:能接受,您就去消費;不能接受,您就甭進人家的門兒。如果有商家膽敢收取“開瓶費”而且還能一直堅持收下去,那就證明人家一定是提供了某種消費者滿意而且樂于接受的服務。
畢竟,餐飲行業是一個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行業,大家選擇的權利還是很多的。艾芩哲
酒店形成行規消費者怎么選?
用一個起子抬一下手就收一百元,這難道不是敲詐嗎?
有人認為開瓶費應該讓市場來解決,在我看來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所有的酒店結成同盟,形成“行規”、“慣例”,全都收“開瓶費”,消費者還有選擇權嗎?
蔡毅
關鍵詞Ⅱ:終審判決
這個判決很明智
消費者如果不滿意某一酒樓收取“開瓶費”,完全可以用腳投票。
一中院不做立法者,不替代市場來創建規則,更不愿做民意的盲從者,反映的是法官的清醒。我認為這一判決是非常明智的。楊濤
我看是畫蛇添足
沒有收費“明示”成了判令退還開瓶費的終極理由,這是一種妥協的正義。此判例一出,是不是只要經營者隨便想出一個收費的招兒,只要明示了,就是合法的?
終審法院這樣的判決只能是息事寧人,畫蛇添足。梁江濤
越看越迷糊
100元錢退還給了消費者,案件看似最終了結,但終審判決作出后,敗訴酒樓馬上高調表示,將繼續收取開瓶服務費。看來,關于開瓶費的口舌官司反而因終審判決風云再起、糾纏不清了。
核心看法
飯店靠賣酒盈利就像以藥養醫
邱寶昌(中消協專家顧問)
我認為,二審法院從消費者的知情權判決消費者勝訴,是尊重消費者權益的,是正確的。
不過,即便酒樓有了聲明、店堂告示,只要規定本身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仍屬違反消法的行為,其規定應是無效的。
酒樓不能通過單方的、不公平的告知方式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或者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因為消費者具有自由選擇消費方式的權利。
消費者之所以自帶酒水,最主要的原因還在于酒樓的酒水價格過高。我認為,酒樓應把重心放在如何增加飯菜的花樣和質量上,做出色、香、味俱全的美味佳肴。靠賣酒水盈利不是合格的酒樓,就像醫院主要是治病而不是賣藥一樣。
據報道,現在有人去吃鍋底免費的火鍋時自己帶菜,認為這和自帶酒水類似。我覺得這是有區別的。一般情況下,消費者不在家中吃飯,就是為了享受餐飲企業的飯菜和服務,而且餐飲企業畢竟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餐飲企業要尊重消費者的權利,同時消費者也要理解餐飲企業,這樣才能構建和諧的消費環境。
業內聲音
開瓶費合法化是一大進步
邊疆(中國烹飪協會副秘書長)
開瓶費實際上是一種服務費,單純叫“開瓶費”不確切,不足以說明問題。
收取“服務費”國內外都有慣例。在二審判決中,法院把酒樓敗訴理由改為“店堂內沒有明確告知”,盡管酒樓仍然要退還消費者100元,但實際上是贏了這場官司。
我認為這是一個完美的判決,充分考慮了雙方的權利,明確了企業收取費用的合法性。
對自帶酒水和開瓶費,我們協會還是堅持以前的意見——餐館是否收開瓶費是一個市場行為,完全可以由消費者和餐館協商解決。國家物價部門對“開瓶費”沒有規定,所以餐館可以自主定價,只要通過明示,取得消費者認同就可以了。
如果消費者覺得這家餐廳的服務費定價高,一是不選擇它,二是和餐廳協商、砍價。所謂市場調節的辦法就是這樣。
“開瓶費”官司之后,自帶酒水的人少了,這說明大家提高了認識,這是服務與被服務之間相互尊重的一種表現,更是市場經濟的一大進步。
法眼觀察
行規太硬法院繞路?
杜永浩(岳成律師事務所)
法院在審判中“另辟蹊徑”的做法,其實并不少見。在很多個案中,走“第三條路線”,對法院,特別是二審法院來說,不僅是司法能力的體現,甚至是一種“司法藝術”。
“開瓶費”一案中二審判決意味著:如果酒樓事先通過某種方式告知過消費者,那么收取開瓶費還是有可能受法律保護的,但與此同時法院又沒有明確表示經過告知的開瓶費就一定是合法的。
因此,這樣的裁決讓人擔心或者說隱隱約約地感到:餐飲業謝絕自帶酒水以及收取開瓶費的行規,太過于“根深蒂固”,以致我們的法院也不便直接面對面地硬碰,而只能另辟蹊徑,繞開了。
一二審理由都不太充分
庾向榮(江蘇省吳江市法院)
一審認定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的規定系格式條款,我認為有些勉強。因為格式條款并不必然是無效條款,如果消費者明知該條款還要選擇在該酒店消費,那么也就不存在剝奪公平交易權的可能。
二審雖然回避了“開瓶費”的定性問題,但事實上酒店已將開瓶費的規定印上了菜譜,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要求酒店確保消費者明知,這是一種苛求。
精品留言
有的消費者自帶酒水去大排檔,買兩盤毛豆喝一晚上。如果法院對自帶酒水認可,這樣的消費者不得把商家愁死?——金桂
只要酒樓酒水的暴利不停,矛盾斗爭就不會停止。——金卯刀
收“開瓶費”并不可怕,不收“開瓶費”把菜漲價也許更坑人。——劉曉霄
酒樓死咬著“開瓶費”不放,既小兒科又近視,很可能把顧客氣走,得不償失。——劉曰建
質疑
難道得為“開瓶費”單獨立法不成?——劉兵
消費者贏了官司卻沒贏得法律的支持,法院怎能“和稀泥”?——裴嬌健
把官司簡化成了100元錢的歸屬問題,這個判決太有才了吧? ——鄒連才
收取了開瓶費之后,下一次說不定他們還要收取點煙費、清污費、人頭費呢。——鄭洪
建議
法院本不該管開瓶費之爭,交給消協或餐飲協會來解決會更妥當。——林衛萍
一個要收費,一個就是不給,政府不能坐山觀虎斗。——李建波
物價局應對飯店酒水價格設置上限。——賈君
另類看點
喝酒就別去餐廳
“開瓶費”這事炒來炒去炒了多久,老百姓都記不清了。法律上有沒有漏洞,餐廳是怎樣鉆的漏洞咱普通市民可能弄不清,不過有一件事情道理很簡單——甭管是喝餐廳賣的酒,還是在餐廳喝自帶的酒,都是相當不值的。所以,干脆就記住一句話:今后不去餐廳喝酒。
其實,不去餐廳喝酒除了省錢不被黑,還有兩大好處:一、不會因為酒后駕車被扣分罰款;二、喝多少隨意,不會因為商場官場上的觥籌交錯硬是喝出肝硬化、高血壓。
喝酒就別去餐廳,準沒錯!——閆飛雪
作者:周之南 朱治華 來源:《法制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