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案情同一法院卻做出不同判決 茶葉算不算食品?
昨天下午,鄭州市民趙先生找到記者,他想請今報讀者幫他評評理,到底哪個對哪個錯。
第一份判決書:茶葉是食品,趙先生官司贏了
今年5月29日,趙先生從金水區法院領回第一份判決書,編號是“(2007)金民一初字第669號”。
法院查明事實是:去年10月28日,趙先生在某商場以25.2元購買了信陽毛尖一盒。在茶葉盒外包裝上,印有“抗癌防衰、消炎殺菌”的功效。趙先生認為該產品為食品批號,卻宣傳功效,已構成欺詐,要求雙倍賠償,共計50.4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發布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商場在其所銷售商品包裝上宣傳有“抗癌防衰、消炎殺菌”的功效,這與國家工商總局的《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7條“食品廣告不得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間接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的規定相違背,屬虛假宣傳行為,構成欺詐。故判令商場雙倍賠償。
第二份判決書:茶葉不是食品,趙先生官司輸了
今年6月14日,同樣從金水區法院,趙先生又領回了第二份判決書,編號是“(2007)金民一初字第145號”。
這次,法院查明事實是:去年2月24日,趙先生在鄭州某公司以36元購買了茶葉一罐。商品包裝上有“清心明目、生津止渴、消暑清熱、延年益壽”等功效字樣。趙先生訴至法院,以違反《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為由要求雙倍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先生不能證明對方存在欺詐行為。首先,茶葉不屬于食品范疇,他依據《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主張認定對方有欺詐行為,法律依據不足;其次,在中國傳統文化中,飲茶有益健康是眾所周知的常識,被告出售商品的包裝上印有清心明目、延年益壽等詞語雖然夸張,但不足以認定對消費者構成欺詐,故駁回起訴。
趙先生糊涂了:“茶葉為啥不是食品?”
“同樣是狀告茶葉公司虛假宣傳,同一法院的兩個法官結論恰恰相反,這差別咋恁大?你說我該相信誰?”昨天下午,趙先生說,茶葉不是食品,難道還會是藥品和保健品嗎?
據趙先生說,他在市場上調查發現,茶葉明明是食品批號,商家卻胡亂宣傳其功效,違反了《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這是在忽悠廣大消費者,所以他才到法院起訴,不料居然出現了大笑話。
那么,茶葉到底是不是食品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認為,茶葉當然屬于食品范疇。此外,農業部還專門制定了《無公害食品茶葉生產技術規范》,該規范第一段明確指出“本標準適用于無公害食品茶葉的生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