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酒類批發許可證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深府辦〔2009〕100號),原市貿工局承擔的酒類市場管理職責劃入市市場監管局。為使酒類批發行政許可的實施更科學合理,增強可操作性,保證流通酒類質量和消費安全,我局組織對原深圳市貿易工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貿易工業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深貿工法字〔2005〕1號)發布實施的《核發酒類批發許可證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并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通過。現將《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酒類批發許可證實施辦法》予以印發,今后我市核發酒類批發許可證按照修訂后的本辦法要求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酒類批發許可證實施辦法
一、行政許可內容
核發酒類批發許可證。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1998年6月1日廣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2年10月13日廣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第五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注冊資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符合有關規定;
(二)有相關酒類的經銷權;
(三)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依據:《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
五、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倉儲場所的租賃合同及消防部門的許可意見(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四)至申請之日前半年內國家法定檢驗機構簽發的酒類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國產酒)或衛生檢疫合格報告(進口酒)(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五)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相關酒類經銷授權書或合同、協議(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六)酒類生產企業營業執照、酒類生產許可證或供貨方的營業執照、酒類批發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依據:根據《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由本辦法設定。
六、申請表格
申請人需填寫《酒類批發許可證申請表》1份。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酒類專賣管理辦公室)。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人到市酒類專賣管理辦公室遞交申請材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酒類專賣管理辦公室)審批——申請人領取酒類批發許可證。
十、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許可后頒發《酒類批發許可證》,有效期3年。
依據:《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第五條。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酒類批發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相關酒類批發業務。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每年實行年檢。
依據:《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