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酒類生產許可證須知
一、 審批法規依據:
《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省人大1998年6月1日頒布,2002年10月13日修訂, 具體實施細則在2003年上半年出臺)
二、 申辦條件:
1、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地、設備、檢測儀器、專業技術人員及質量管理體系;
2、符合衛生、環保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3、符合國家規定的糧食消耗指標;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辦資料:
1、書面申請和市場可行性分析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新開辦者除外);
3、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4、衛生、環保和質量監督部門的許可文件或意見;
5、 經營場所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6、由銀行或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注冊資金證明。
四、申辦程序:
1、企業到鎮經濟發展辦索取辦證須知,并按要求到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材料。
2、持有關申辦資料到鎮經濟發展辦索取“酒類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3、企業如實填寫好“申請審批表”并附有關資料備查,然后到鎮經濟發展辦加具審批意見。
4、審查通過后,將申請審批表送回市經貿局,由市經貿局審核,然后報送省酒類專賣局核發許可證。
五、年檢、換證與變更:
(一)年檢 企業取得許可證后,每年要結合工商執照同期進行年檢,企業在每年的1月-2月持許可證正、副本到發證單位年審并帶備工商執照備查,兩年不申報年檢者,吊銷其許可證。
(二)換證 許可證每期三年,過期自動失效。有效期滿,企業應提前1個月帶備工商執照副本、許可證副本到發證單位辦理復查換證手續,對復查符合經營條件的企業換發新證。逾期不辦理換證手續的,當自動放棄經營權處理。
(三)變更 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后,證內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持有關資料及原證到發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