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水匠漁莊打工摔折了左臂 07-09
泥水匠漁莊打工摔折了左臂 07-09
本報記者臺建林
講述·法援故事
48歲的李京京,是陜西省藍田縣普化鎮一個老實巴交的農民。全家四口人,妻子常年患病靠藥物維持度日,一兒一女都在上學,日子過得緊緊巴巴的。5年前,他遇到一樁官司:
2007年元月,我委托村上相好的給我尋個活干,因為我的泥水匠手藝不錯。他告訴我鎮上玉山漁莊有一樁擴建小工程,正愁找不到建筑工。我當即就和他一同去了漁莊,與張老板一談即合,約定大工50元,小工30元。次日由我為他招兵買馬開始施工。
2007年2月1日,我在工地拆架板時,被掉下的鋼模板砸中,從二樓摔下,左胳膊粉碎性骨折。和我一同干活的工友找到漁莊老板,誰知漁莊老板黑著臉,不想著救人,也不出醫療費。
是工友們雇車將我送到大寨骨科醫院,住院治療了20多天,花去治療費5000余元,二次拆鋼板仍需要3000元,對于我家這就是個天文數字的花費。出院后,我找漁莊老板協商解決,沒想到老板一見我就將門關了。我一時不知如何是好。
2007年3月15日我去縣城醫院檢查傷情,順便到藍田縣司法局咨詢。接待我的是藍田縣法援中心主任劉朝陽。我將案情從頭到尾細述了一遍,劉主任當場就讓我簽訂了《授權委托書》。
劉主任代我寫了訴狀,又代我在法院立案。還乘車到我家,陪我走訪了和我一同干活打工的工友,并動員他們出庭作證,他們都同意了。然后劉主任陪我去大寨骨科醫院調取了病歷檔案。
我的案子在東川玉山法庭順利開庭。劉主任在質證及辯論中講了四點:一是原告和被告之間就被告雇傭從事建筑業一事達成了要約承諾口頭協議,且已履行承諾,故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成立;二是原告和其他工友工資待遇一模一樣,原告也未向工友們抽取額外利潤,故被告認為的承攬關系不成立;三是原告干活,被告是按技工、普工以日結算支付工資。且原告也并非有資質的法人建筑工隊,故屬雇傭關系;四是被告上崗前沒有對施工人員進行培訓,工地缺乏必要安全生產警示標志,違反安全生產法。被告應全額賠償原告因工傷住院的治療費、住院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生活補助費共計5824元,至于二次取鋼板手術費預計3000元未實際發生,可在調解中協商解決。
庭審中被告及其代理人對原告舉證及證人出庭作證,代理律師依照民法提出原告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缺乏安全生產意識,在不安全生產環境下作業有一定過錯,應減輕原告賠償責任。
法庭在庭審后征求意見并主持調解。最終我和漁莊老板的這個案子以他賠付80%,我承擔20%了結。為了我,劉主任沒抽我一根煙,沒喝我一杯水,我十分感謝他,也十分感謝黨和政府的法律援助事業。
律師提醒
不簽合同不留證據
農民工法援有四難
農民工法律援助已納入政府“民生工程”,但農民工法律援助有四難:一難,難在農民工大多缺乏自我維權意識;二難,難在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三難,難在農民工不注重證據收集和保存;四難,難在素質低、不學法、不知法、不懂法。做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是基層法律援助工作者一項神圣職責,但也還需要各級政府著力推動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