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也有“服役期限”:破裂啤酒瓶引發的麻煩
連日來,一只服役達7年之久的啤酒瓶惹的禍,讓商家和消費者懵了: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手指也受傷了,卻不知
連日來,一只“服役”達7年之久的啤酒瓶惹的禍,讓商家和消費者懵了: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手指也受傷了,卻不知道找誰去索賠。天氣漸熱,記者隨即對此進行了一次深入調查采訪。
破裂啤酒瓶引發的麻煩
4月26日,宜昌綠蘿路73號的沈先生和從荊州來的朋友興沖沖地一道,去西壩吃江魚火鍋,就在他們拿著啤酒還沒開啟時意外出現了:啤酒瓶突然發生破裂,尖銳的啤酒瓶玻璃將沈先生朋友的手掌劃破。餐廳服務員和沈先生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治療。
沈先生將朋友安頓好后怒氣沖沖地來到餐館要找老板理論,感覺理虧的老板當即表示賠償醫療費和部分營養費,但就賠償金的問題雙方僵持不下。可就在老板懊惱地將破啤酒瓶要拿去扔掉時,他意外發現了一個大問題:這瓶生產日期為“2011年3月18日”的啤酒,啤酒瓶的生產日期竟然是“2005年”。再細細一看,老板更是氣不打一處來:這個在市場上已經流通了快7年的啤酒瓶早已經傷痕累累,就連啤酒瓶的口都已經有好幾處陳舊性的破損,這種品質的啤酒瓶憑什么還能在市場上流通呢。
剛才還劍拔弩張的餐館老板和沈先生見此情景雙雙握手言和,他們決定聯手討回一個公道。隨即他們用電話與啤酒生產廠家取得聯系,同時也給本報記者打來了電話。可是反饋的結果更讓他們感到氣憤:廠家代理商稱啤酒瓶沒有強行報廢的硬性規定,只要啤酒瓶瓶體完整,就可以長期使用。當餐館老板問及一個啤酒瓶是否可以幾十年重復使用時,對方卻稱“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可以這么理解”。隨即掛掉電話。
“超齡服役”啤酒瓶隨處可見
反復使用的啤酒瓶竟然沒有“退休”年齡?記者隨即對宜昌多家商店、小超市和部分餐廳進行了一次調查。結果發現超市里的啤酒生產日期大都是2011年,但啤酒瓶本身的生產日期卻各有不同,多數啤酒瓶已明顯“超齡服役”。
在位于勝利二路的一家小商店里,記者看到各類啤酒擺滿了貨架。記者隨手拿起一瓶本省生產的啤酒看到,盡管該啤酒的生產日期為2011年2月,但酒瓶明顯很陳舊,瓶身上已經有多處劃痕。啤酒瓶底端的標識竟然為“B2004”字樣,這表明啤酒瓶的制造日期為2004年。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啤酒價位高的酒瓶基本都是在近兩年生產的,而價格在每瓶3元以下的啤酒,酒瓶生產日期則顯得參差不齊,有近兩年生產的,也有3到5年前生產的,有的甚至是10年前生產的。在城區一個小賣部內,記者發現待售啤酒箱內有2000年生產的啤酒瓶(如圖)。
昨日中午,在九碼頭一家批發店的門口,整箱的啤酒堆在陽光下。記者仔細觀察發現,大多數的啤酒瓶已經超過了兩年的回收期限。
國家“標準建議”形同虛設
帶著這個問題,記者采訪了宜昌質監局,在這里記者了解到:早在1997年,國家就出臺了《啤酒瓶GB4544-1996強制性標準》,要求啤酒生產廠家必須使用B型防爆酒瓶。該標準建議,“B”瓶的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這也就是酒瓶的“保質期”。
記者了解到,由于生產一個新酒瓶的成本遠遠高于回收利用的成本,所以“回收使用期限兩年”的建議受到眾多廠家的冷落。宜昌市質監局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采訪時告訴記者,目前他們還沒有接到過啤酒瓶超齡使用引起的投訴,由于“建議使用兩年”并非國家強制標準,他們也無法將此作為執法依據進行查處。
大元律師事務所的王子豪律師認為,使用兩年的期限不是國家強制性規定,一旦啤酒瓶發生爆炸等事故,消費者不能以啤酒瓶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為由追究廠家的產品質量責任。但這并不影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因為消費者在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多數人不知酒瓶有使用年限
記者隨機調查了12位市民,他們對于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為兩年”的建議,一律表示“從來沒有聽說過”,當他們得知國家出臺過這樣一個建議時,紛紛表示應該將“回收使用期限兩年”的建議,更換為強制性的規定。
在超市選購啤酒的王先生表示,他沒聽說過啤酒瓶有“使用年限”的說法,但他在選啤酒的時候,盡量選瓶身比較干凈的。他還告訴記者,隨著氣溫的升高,他幾乎每天都要喝啤酒,自己買的啤酒基本都放在冰箱或室內,關于啤酒瓶發生爆炸的事情他也偶有耳聞,但是啤酒瓶還有保質期,他也稱自己是第一次聽說。
采訪中,多數市民表示,他們只知道啤酒的保質期一般是半年,因此在選購啤酒時,只注重品牌和生產日期等,從來沒有關注過瓶子的使用年限。多數市民認為:“有的酒瓶,外表看起來不光潔,磨損很厲害的我們會很小心,但是從沒注意到使用年限的問題。”
一紙并無法律效力的“建議”緣何管用了15年?李先生認為,國家主管部門為什么不強制性地界定回收使用年限呢?那樣不僅啤酒瓶的安全性提高,而且消費者維權也有了依據。
破裂啤酒瓶引發的麻煩
4月26日,宜昌綠蘿路73號的沈先生和從荊州來的朋友興沖沖地一道,去西壩吃江魚火鍋,就在他們拿著啤酒還沒開啟時意外出現了:啤酒瓶突然發生破裂,尖銳的啤酒瓶玻璃將沈先生朋友的手掌劃破。餐廳服務員和沈先生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治療。
沈先生將朋友安頓好后怒氣沖沖地來到餐館要找老板理論,感覺理虧的老板當即表示賠償醫療費和部分營養費,但就賠償金的問題雙方僵持不下。可就在老板懊惱地將破啤酒瓶要拿去扔掉時,他意外發現了一個大問題:這瓶生產日期為“2011年3月18日”的啤酒,啤酒瓶的生產日期竟然是“2005年”。再細細一看,老板更是氣不打一處來:這個在市場上已經流通了快7年的啤酒瓶早已經傷痕累累,就連啤酒瓶的口都已經有好幾處陳舊性的破損,這種品質的啤酒瓶憑什么還能在市場上流通呢。
剛才還劍拔弩張的餐館老板和沈先生見此情景雙雙握手言和,他們決定聯手討回一個公道。隨即他們用電話與啤酒生產廠家取得聯系,同時也給本報記者打來了電話。可是反饋的結果更讓他們感到氣憤:廠家代理商稱啤酒瓶沒有強行報廢的硬性規定,只要啤酒瓶瓶體完整,就可以長期使用。當餐館老板問及一個啤酒瓶是否可以幾十年重復使用時,對方卻稱“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可以這么理解”。隨即掛掉電話。
“超齡服役”啤酒瓶隨處可見
反復使用的啤酒瓶竟然沒有“退休”年齡?記者隨即對宜昌多家商店、小超市和部分餐廳進行了一次調查。結果發現超市里的啤酒生產日期大都是2011年,但啤酒瓶本身的生產日期卻各有不同,多數啤酒瓶已明顯“超齡服役”。
在位于勝利二路的一家小商店里,記者看到各類啤酒擺滿了貨架。記者隨手拿起一瓶本省生產的啤酒看到,盡管該啤酒的生產日期為2011年2月,但酒瓶明顯很陳舊,瓶身上已經有多處劃痕。啤酒瓶底端的標識竟然為“B2004”字樣,這表明啤酒瓶的制造日期為2004年。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啤酒價位高的酒瓶基本都是在近兩年生產的,而價格在每瓶3元以下的啤酒,酒瓶生產日期則顯得參差不齊,有近兩年生產的,也有3到5年前生產的,有的甚至是10年前生產的。在城區一個小賣部內,記者發現待售啤酒箱內有2000年生產的啤酒瓶(如圖)。
昨日中午,在九碼頭一家批發店的門口,整箱的啤酒堆在陽光下。記者仔細觀察發現,大多數的啤酒瓶已經超過了兩年的回收期限。
國家“標準建議”形同虛設
帶著這個問題,記者采訪了宜昌質監局,在這里記者了解到:早在1997年,國家就出臺了《啤酒瓶GB4544-1996強制性標準》,要求啤酒生產廠家必須使用B型防爆酒瓶。該標準建議,“B”瓶的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這也就是酒瓶的“保質期”。
記者了解到,由于生產一個新酒瓶的成本遠遠高于回收利用的成本,所以“回收使用期限兩年”的建議受到眾多廠家的冷落。宜昌市質監局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采訪時告訴記者,目前他們還沒有接到過啤酒瓶超齡使用引起的投訴,由于“建議使用兩年”并非國家強制標準,他們也無法將此作為執法依據進行查處。
大元律師事務所的王子豪律師認為,使用兩年的期限不是國家強制性規定,一旦啤酒瓶發生爆炸等事故,消費者不能以啤酒瓶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為由追究廠家的產品質量責任。但這并不影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因為消費者在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多數人不知酒瓶有使用年限
記者隨機調查了12位市民,他們對于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為兩年”的建議,一律表示“從來沒有聽說過”,當他們得知國家出臺過這樣一個建議時,紛紛表示應該將“回收使用期限兩年”的建議,更換為強制性的規定。
在超市選購啤酒的王先生表示,他沒聽說過啤酒瓶有“使用年限”的說法,但他在選啤酒的時候,盡量選瓶身比較干凈的。他還告訴記者,隨著氣溫的升高,他幾乎每天都要喝啤酒,自己買的啤酒基本都放在冰箱或室內,關于啤酒瓶發生爆炸的事情他也偶有耳聞,但是啤酒瓶還有保質期,他也稱自己是第一次聽說。
采訪中,多數市民表示,他們只知道啤酒的保質期一般是半年,因此在選購啤酒時,只注重品牌和生產日期等,從來沒有關注過瓶子的使用年限。多數市民認為:“有的酒瓶,外表看起來不光潔,磨損很厲害的我們會很小心,但是從沒注意到使用年限的問題。”
一紙并無法律效力的“建議”緣何管用了15年?李先生認為,國家主管部門為什么不強制性地界定回收使用年限呢?那樣不僅啤酒瓶的安全性提高,而且消費者維權也有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