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種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據《人民日報》報道 為進一步規范商標審查標準,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日前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的審查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下列7種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如“天安門”“人民大會堂”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國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縮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國”、“中華”,英文簡稱或者縮寫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例如,“國酒”白酒、“極品”礦泉水等,都不被允許。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例如,“502”膠水、“XXL”服裝等。
——缺乏顯著特征的。例如,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如“A”服裝。
含“中國”商標須具備4個條件
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申請人及申請商標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的,可予以初步審定: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應與核定的經營范圍一致。如“中國銀行”、“中國石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