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巖嶼頭釀造廠“宇溪人”
盡管已實際使用了十余年,并擁有了一定的消費群體,但在申請注冊商標時,仍然被駁回了。這件事,著實讓位于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嶼頭鄉嶼頭村的黃巖嶼頭釀造廠的員工們郁悶。但法院今年的裁定,又讓他們不得不咽下并反思這枚苦果。
黃巖嶼頭釀造廠申請注冊的商標為“宇溪人”(下稱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燒酒、蒸餾飲料、梨酒、含酒精濃汁、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飲料、米酒、料酒、汽酒和食用酒精,申請日期為2005年7月25日。遺憾的是,早在9年前,即1996年5月27日,浙江黃巖溪頭釀造廠已注冊申請“寧溪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并于次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酒、米酒。經續展,該商標專用期限至2017年7月27日。
黃巖嶼頭釀造廠的申請注冊商標不出所料地被商標局駁了回來。對此,黃巖嶼頭釀造廠不服,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商評委復審后認為:第4794001號“宇溪人”商標為純文字商標,與第1065250號“寧溪及圖”商標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構成、視覺效果上相近。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米酒、燒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米酒、酒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駁回商標申請。
黃巖嶼頭釀造廠不服商評委的復審決定,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首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視覺上不近似。申請商標是純文字商標,字體為藝術字體,字形排列不規則;引證商標為圖形加文字的組合商標,且上部圖形非常突出,下部文字非常小,文字部分不容易引起注意。其次,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讀音、含義上不近似。據此將商評委告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法院駁回商評委的決定。
法院會支持黃巖嶼頭釀造廠的請求嗎?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本案中引證商標為文字與圖形組合商標,雖然圖形部分在商標中所占比例較大,但是圖形中包含的設計要素較多,相對于文字部分“寧溪”而言,一般消費者更容易從文字部分而不是圖形部分對該商標進行認讀,因此,文字部分是引證商標的顯著部分。申請商標由三個文字組成,其中的“宇”字為行書,從字形上看與“寧”字相近;“人”字進行了藝術處理,在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容易將申請商標中的“人”字識別為圖形設計,又由于申請商標中的“宇”字與引證商標中的“寧”字在字形上非常相近,相關公眾易將申請商標認知為“寧溪”,而非“宇溪人”,從而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造成誤認,使申請商標無法起到識別作用。法院據此支持商評委的裁定。
看來在容易“撞車”的情況下,商標最好是注冊成功后再投入市場使用,這是此案給我們的啟迪。
●法律小貼士
《商標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