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公司銷售代表休息日外出加班受傷 是工傷嗎 2012-05-02
啤酒公司銷售代表休息日外出加班受傷 是工傷嗎 2012-05-02 【案例】丁某系某啤酒銷售公司銷售代表,主要工
啤酒公司銷售代表休息日外出加班受傷 是工傷嗎 2012-05-02
【案例】丁某系某啤酒銷售公司銷售代表,主要工作內容為開發、維護銷售網點和處理客戶投訴。2010年8月22日是丁某的休息日,他在家中接到客戶電話投訴,反映啤酒瓶內有污垢。丁某了解情況后,立即駕駛助動車趕赴客戶經營場所處理投訴事宜,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傷,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
事后,用人單位認為這不屬于工傷,拒絕為丁某申請工傷認定。丁某于2011年1月20日以個人名義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經調查核實,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丁某受傷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認定為工傷。單位不服認定結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維持認定結論。
法院判決理由是:丁某系用人單位銷售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基于維系客戶的目的,在休息日外出處理客戶投訴,符合用人單位利益。
【點評】本案的實質是對特殊工作崗位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的判斷和認定。
一方面,丁某作為用人單位的營銷人員,特殊的工作性質和不定時工時制度決定了其工作時間的靈活性,因此對此類職業的工作時間,要作更廣義的理解。另一方面,丁某的“外出”是基于本職工作的需要,是用人單位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丁某本著對工作負責、對用人單位負責的積極態度,在接到客戶投訴后,不惜利用自己的休息時間及時趕赴現場處理,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這種情況下,雖然用人單位未下達任務指派,但應當尊重客觀事實,加以綜合判斷,認定其因工外出的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