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士伯無權受讓重啤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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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由股權轉讓引發的重啤員工罷工事件剛落帷幕,近日,又爆嘉士伯(香港)連續三年虧損,不符合受讓主體條件,無權受讓重啤轉讓12.25%的國有股權。
公開資料顯示,嘉士伯(香港)已連續三年虧損,其中2009年虧損4776萬港元,2008年虧損5341萬港元,2007年虧損1.09億港元。不符合《國有股文章來源華夏酒報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求。
根據2007年國務院國資委與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受讓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受讓方應為法人,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受讓方或其實際控制人設立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二)具有明晰的經營發展戰略;(三)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公開資料顯示,嘉士伯(香港)已連續三年虧損,其中2009年虧損4776萬港元,2008年虧損5341萬港元,2007年虧損1.09億港元。不符合《國有股文章來源華夏酒報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求。
根據2007年國務院國資委與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受讓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受讓方應為法人,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受讓方或其實際控制人設立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二)具有明晰的經營發展戰略;(三)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