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董事長被舉報
燕京啤酒董事長被舉報 舉報人獲誹謗罪-食品產業網
自然人通過公開方式實名舉報上市公司高管,最終因“誹謗罪”身陷囹圄,被判一年有期徒刑。這一消息引發資本市場高度關注。早報記者獨家獲悉,就在這樁國內罕見的刑事案件宣判決定下達兩天后,舉報燕京啤酒董事長李福成的陳跟,已于4月26日向法院提起刑事上訴,目前上訴書已遞交至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昨日,平谷區人民法院相關人士告訴早報記者,一般而言,只要是被告人上訴就法院方面就會啟動受理程序,按照規定,該上訴案件最終將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并最終確定開庭時間。
三點上訴理由
據悉,4月25日陳跟已聘請一位湖北律師,兩人共同起草了一份刑事上訴狀。與上訴書一并提交的還有一份署名為陳跟撰寫的題為《李福成向法院提供假證》的書面材料,該文質疑李福成在一審中提供給法院信息的真實性。早報記者獲悉,陳跟上訴理由有三點。
其一,對案件管轄權的質疑。陳跟認為本案應由上訴人(即陳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李福成(被上訴人)在北京市順義區法院、平谷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鑒于此,陳跟此次請求二審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將此案件移送到陳跟住所地(即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管轄。此外,陳跟認為,平谷區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其二,對案件不公開審理的質疑。李福成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順義區人大副主任,是公眾人物,并非普通百姓,不存在所謂的隱私問題。
不過,有律師昨天向早報記者表示,李福成是否為公眾人物尚待商榷,另外,僅憑公眾人物要求公開審理案件,不并不合理,涉及個人隱私以及國家機密的案件,都可以采取非公開審理方式。
其三,其舉報李福成可能涉嫌犯罪,是履行公民的權利義務,并不能構成誹謗罪。
敗訴因為紀委報告?
“一審判定陳跟誹謗罪成立最關鍵的因素,是李福成的律師出具了一份順義區紀委的調查報告。”陳跟妻子喻女士昨日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根據陳跟家屬提供的資料,這份被提及的調查報告名為《順義區紀委關于反映燕京啤酒(仙桃)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調查報告》(簡稱“順義紀委調查報告”),報告源于2009年1月陳跟向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實名舉報。陳跟家屬所提供的加蓋北京市順義區紀委印章的調查報告顯示,“經調查,陳跟所反映的燕京啤酒(仙桃)有限公司千萬元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仙桃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寶恒與另一供貨商彩佳公司串通,打壓其他經銷商的問題;以及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福成在湖北宜城有情婦的問題均查無此事。”
“我們2009年1月份向中央紀委和北京市紀委提交舉報信,但是一直沒有收到回復,2010年3月26日此案件第一次開庭審理,李福成律師把此調查報告作為證據出具時,是我們第一次看到此回復。”喻女士表示,直到次日(2010年3月27日)其收到順義區紀委的書面回復。
陳跟妻子稱,調查報告出具日期為2009年8月24日,而李福成則于2009年8月30日向順義區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
直到早報記者發稿,未能與李福成取得聯系。
“對自然人舉報應從寬把握”
昨日,燕京啤酒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丁廣學對早報記者表示,陳跟當時提供給燕京啤酒的啤酒箱,沒有達到公司要求,當時公司要求提供30%的新料,而陳跟提供的產品不含新料,而全部是回收料。源于此,雙方發生糾紛。
“對處于弱勢群體的自然人舉報如此龐大公司高管的案件,法院判決時應給予從寬處理。”著名股市維權律師嚴義明指出,如貪污等犯罪的性質決定國家行政機關自己獲得犯罪線索較困難,該類案件一般需通過舉報獲得線索,因此,法院應對舉報人有相應保護,在嚴義明看來,即便舉報人在舉報中采取了一些過激行為,只要舉報人能提供合理的證據證明被舉報人有犯罪嫌疑,就不應該被判處誹謗罪。
喻女士也坦言,自己掌握的證據也并不充分,只是希望給國家機關調查提供線索。
同時,嚴義明也提醒,通過網絡等以公開方式舉報由于涉及被舉報人名譽和自由,舉報人需要注意方式,保持適當謹慎態度行事,并要確定自己掌握的證據能支撐舉報內容。
◎事件回放
●從2009年6月8日起,陳跟先后在“新華網”、“證券之星”等多家網站上發貼,表示燕京啤酒董事長李福成涉嫌貪污,并將舉報材料送到了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順義區紀委監察局,稱李福成指使爪牙在湖北制造偽劣產品,在湖北貪污千萬等。
●2009年8月30日,李福成向居住所在地順義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訴陳跟誹謗罪。后因北京市二中院考慮到李福成本人是順義區人大常委會的副主任,因此指定平谷法院審理。
●2010年3月26日,平谷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但并未當庭宣判。
●2010年4月23日,平谷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陳跟誹謗罪成立,陳跟被當庭逮捕并獲刑一年。
昨日,平谷區人民法院相關人士告訴早報記者,一般而言,只要是被告人上訴就法院方面就會啟動受理程序,按照規定,該上訴案件最終將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并最終確定開庭時間。
三點上訴理由
據悉,4月25日陳跟已聘請一位湖北律師,兩人共同起草了一份刑事上訴狀。與上訴書一并提交的還有一份署名為陳跟撰寫的題為《李福成向法院提供假證》的書面材料,該文質疑李福成在一審中提供給法院信息的真實性。早報記者獲悉,陳跟上訴理由有三點。
其一,對案件管轄權的質疑。陳跟認為本案應由上訴人(即陳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李福成(被上訴人)在北京市順義區法院、平谷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鑒于此,陳跟此次請求二審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將此案件移送到陳跟住所地(即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管轄。此外,陳跟認為,平谷區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其二,對案件不公開審理的質疑。李福成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順義區人大副主任,是公眾人物,并非普通百姓,不存在所謂的隱私問題。
不過,有律師昨天向早報記者表示,李福成是否為公眾人物尚待商榷,另外,僅憑公眾人物要求公開審理案件,不并不合理,涉及個人隱私以及國家機密的案件,都可以采取非公開審理方式。
其三,其舉報李福成可能涉嫌犯罪,是履行公民的權利義務,并不能構成誹謗罪。
敗訴因為紀委報告?
“一審判定陳跟誹謗罪成立最關鍵的因素,是李福成的律師出具了一份順義區紀委的調查報告。”陳跟妻子喻女士昨日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根據陳跟家屬提供的資料,這份被提及的調查報告名為《順義區紀委關于反映燕京啤酒(仙桃)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調查報告》(簡稱“順義紀委調查報告”),報告源于2009年1月陳跟向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實名舉報。陳跟家屬所提供的加蓋北京市順義區紀委印章的調查報告顯示,“經調查,陳跟所反映的燕京啤酒(仙桃)有限公司千萬元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仙桃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寶恒與另一供貨商彩佳公司串通,打壓其他經銷商的問題;以及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福成在湖北宜城有情婦的問題均查無此事。”
“我們2009年1月份向中央紀委和北京市紀委提交舉報信,但是一直沒有收到回復,2010年3月26日此案件第一次開庭審理,李福成律師把此調查報告作為證據出具時,是我們第一次看到此回復。”喻女士表示,直到次日(2010年3月27日)其收到順義區紀委的書面回復。
陳跟妻子稱,調查報告出具日期為2009年8月24日,而李福成則于2009年8月30日向順義區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
直到早報記者發稿,未能與李福成取得聯系。
“對自然人舉報應從寬把握”
昨日,燕京啤酒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丁廣學對早報記者表示,陳跟當時提供給燕京啤酒的啤酒箱,沒有達到公司要求,當時公司要求提供30%的新料,而陳跟提供的產品不含新料,而全部是回收料。源于此,雙方發生糾紛。
“對處于弱勢群體的自然人舉報如此龐大公司高管的案件,法院判決時應給予從寬處理。”著名股市維權律師嚴義明指出,如貪污等犯罪的性質決定國家行政機關自己獲得犯罪線索較困難,該類案件一般需通過舉報獲得線索,因此,法院應對舉報人有相應保護,在嚴義明看來,即便舉報人在舉報中采取了一些過激行為,只要舉報人能提供合理的證據證明被舉報人有犯罪嫌疑,就不應該被判處誹謗罪。
喻女士也坦言,自己掌握的證據也并不充分,只是希望給國家機關調查提供線索。
同時,嚴義明也提醒,通過網絡等以公開方式舉報由于涉及被舉報人名譽和自由,舉報人需要注意方式,保持適當謹慎態度行事,并要確定自己掌握的證據能支撐舉報內容。
◎事件回放
●從2009年6月8日起,陳跟先后在“新華網”、“證券之星”等多家網站上發貼,表示燕京啤酒董事長李福成涉嫌貪污,并將舉報材料送到了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順義區紀委監察局,稱李福成指使爪牙在湖北制造偽劣產品,在湖北貪污千萬等。
●2009年8月30日,李福成向居住所在地順義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訴陳跟誹謗罪。后因北京市二中院考慮到李福成本人是順義區人大常委會的副主任,因此指定平谷法院審理。
●2010年3月26日,平谷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但并未當庭宣判。
●2010年4月23日,平谷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陳跟誹謗罪成立,陳跟被當庭逮捕并獲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