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縣酒類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茶政辦發〔2008〕138號)
為做好我縣的酒類管理工作,根據《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規和文件,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目的意義
加強管理酒類流通,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消費者的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標
(一)規范我縣酒類流通市場秩序,確保我縣酒類流通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增強我縣酒類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意識。
(三)依照《條例》和《辦法》規定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和零售備案登記,建立酒類流通溯源制度。
(四)建立酒類流通監測體系和經營者信用檔案。
(五)鼓勵酒類行業組織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
(六)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達到國家行業有關要求。
三、實施步驟
具體實施分三個步驟進行:
(一)調查摸底階段(2008年10月20日—10月31日)。對我縣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的單位或個人經營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摸底。
(二)宣傳發動階段(2008年10月31日—11月20日)。將《條例》、《辦法》和《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及《酒類商品零售規范》等相關文件,通過電視、廣播、張貼標語等形式,進行廣泛宣傳,確保家喻戶曉。
(三)備案登記階段(2008年11月20日—12月31日)。嚴格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全面開展酒類批發許可證和零售備案登記工作。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凡在我縣從事酒類包括白酒、葡萄酒、啤酒、黃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含有酒精成份的飲品[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批發、零售、儲運的單位或個人,均屬批發許可證和零售備案登記的范圍和對象。
2、凡在2008年10月1日以前已經取得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酒類經營者,應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辦好批發許可證和零售備案登記;10月1日之后,從事酒類經營者,應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之內辦理批發許可證和零售備案登記。
3、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縣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茶陵縣酒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副縣長李鵬程任組長,政府辦副主任龍均來、縣商務局局長吳劉春任副組長,縣監察局、公安局、工商局、衛生局、藥監局、物價局、技監局、財政局、廣電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商務局副局長冀湘任辦公室主任。商務局內設酒類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條例》和《辦法》及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規范和標準;打假扶優凈化市場、強化對酒類市場的監管力度,協調和解決酒類流通管理中的有關具體問題。
(二)明確工作職責。縣商務局負責辦理酒類零售經營備案登記手續,向省市酒類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備案登記情況,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酒類商品經營者實行批發許可證和零售備案登記制度,受理、查處有關酒類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的投訴、舉報和違法行為,開展“放心酒工程示范店”的評選工作。縣工商局負責及時向商務部門提供已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人的有關信息,通報涉及酒類商品市場管理及違規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縣衛生局負責及時向商務部門提供涉及酒類商品的食品經營企業的審批、監管和年檢及違規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縣技監局負責及時向商務部門提供酒類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違規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縣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為商務部門開展此項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行政處罰非稅收款收據。縣物價局按規定核發《收費許可證》。縣廣電局組織電視臺適時播出有關這項工作的相關內容和工作動態的新聞報道。
(三)強化市場監管。酒類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對酒類經營市場的管理和檢查,確保全縣酒類經營行為依法有序進行。酒類經營者違反《條例》和《辦法》規定的,由縣商務局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鼓勵酒類行業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支持酒類行業協會在本行業內開展經營、爭創達標、專業培訓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