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過期食品依法可獲得10倍賠償
據悉,鐘先生于2016年1月16日在廈門某超市花費了486元購買了3瓶五糧液黃金酒,回家后發現該酒生產日期是20
據悉,鐘先生于2016年1月16日在廈門某超市花費了486元購買了3瓶五糧液黃金酒,回家后發現該酒生產日期是2013年11月8日,保質期是24個月,顯然已經過期。鐘先生遂向商家反映索要賠償,但商家只答應退貨。鐘先生憤而向廈門市集美區杏林市場監督管理所投訴。
接訴后,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隨即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對該五糧液黃金酒的生產日期進行檢查,確定該酒已經過期。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經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商家除退還486元貨款外,還一次性支付4860元賠償金。此外,廈門集美區執法部門將依法對該超市進一步調查處理。
消費者買到過期食品的事情,生活中屢見不鮮,但消費者往往嫌麻煩而不予追究,這無疑助長了商家的不誠信行為和違法行為。近日,消費者鐘先生就在廈門市集美區杏林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的幫助下,依法獲得10倍于商品價款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