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對酒類廣告內容的相關要求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9月1日已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9月1日已正式施行。
據悉,新廣告法修改的幅度較大,對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等方面進行了嚴格而詳細的法律規范制定,大大強化了對大眾傳媒廣告的監管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懾力。新廣告法頒布后,預期將對未來廣告宣傳行業進行造成一定的積極影響,同時,新廣告法相對于舊廣告法,更大力度地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
新廣告法中,比較引起人們關注的法規之一為新法第九條:說明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對極限用語的處罰,也由原來的退一賠三變更為罰款二十萬元起。
此外,新廣告法中,對酒類廣告進行了專項的強調與說明。新廣告法表示,酒類廣告中不得出現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的內容,也不得出現飲酒動作,同時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注:極限用語
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頂級、頂尖、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獨家、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詞語。